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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假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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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教师管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保证正常良好的教学秩序,制定以下请假制度。

一、请假原则

1、实事求是,不得虚假。

2、遵循请假制度,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二、请假规定

1、病假

(1)非住院病假

①持县级以上医院建议休息证明与病历;

②假期一学期累计不超过3天;

③请假期间自行安排课务。

(2)住院病假

①持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证明、病历、县医保办证明;

②假期不满一个月,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定夺后,由校长批准;

③假期超过一个月,经校长签署意见,请假者持医院证明、病历、县医保办证明,报县教育局分管领导批准;

(3)病假一年内累计超过120天,当年不得晋升职称,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4)长期病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师,由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对其进行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县教育局与县人民保障局核实后,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2、事假

①一学期累计不超过7天;

②不满7天,报校长办公会定夺后,由校长批准;

③超过7天,经校长签署意见,报县教育局分管领导批准,超过30天不准假;

④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不得享受学校福利待遇,不得晋升职称,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3、公假

①必须见有关文件通知或学校通知;

②时间以通知要求为准;

③请假期间自行安排课务。

4、婚假

①按国家有关规定;

②按连续的天数计假期(节假日、双休日、包括在内)

5、丧假

①必须是直系亲属;

②假期不超过3天;

6、产假和人工流产

①按国家有关规定;

②见《女职工产假制度》。

7、函授培训假

①必须出示有关文件通知;

②假期不超过文件通知上的要求;

③课务自行安排好。

8、不经请假离岗者,按旷工论处。

9、连续旷课15节,不得参加评职或职聘。

10、凡有借请假之名从事获取利润或报酬工作的人员,扣回假期所有工资,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作自动离职处理。

三、课务安排

1、以上各类请假,除住院病假,婚假、产假由学校统一安排课务外,其他均由请假人自行安排。若请假人没有安排,由学校安排,则扣20元/节;

2、若请假人已安排好他人代课,并在教导处备了案,而代课老师没有到位,则按考勤纪律处罚代课老师。

四、请假手续

1、请假人到教导处写好请假条,填好代课表;

2、请假条经教导主任,分管校长,校长签字后生效;

3、最后请假条交回教导处备案;

4、假满后返校到教导处销假;

5、超过学校请假权限的按有关规定到上级部门批准;

6、杜绝电话、他人代为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本制度解释权归校长室,如遇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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