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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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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改革和加强学校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和《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导处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三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教导处请假。如开学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教导处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教委普教处备案,方可取得学籍。教导处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按规定时间到市教育局基教处验印。在校学生学籍档案应留教导处保存。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移交其它单位。学生毕业后,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永久保存。
  第五条 新生入学,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报请市教育局基教处,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新生入学,由教导处集体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教导处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证管理工作。学生证编号填写学生统编学号。
  第七条 招生班额按市教育局规定执行。
  三、转学和借读
  第八条 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驻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区科教局教育科审查备案盖章后到市教育局基教处办理审批手续,经市教育局基教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入学。未经学校和市教委普教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接收学生。
  由外地转入的学生除交验上述转学证明材料外,还需同时持原地(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转学介绍信、省统编学号、地(市)会考办公室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外省转入我校的,须经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否则不予接收。
  第九条 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收学校的接收涵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市教育局基教处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学校教导处提取学籍档案。接收涵留教导处存档。
  第十条 学生跨省、市及区(市)到我校借读的,按《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接收学生证明信到我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同时学校教导处应保留该生的学籍,并及时上报市教育局基教处。
  第十二条 境外人员子女要求到我校借读的按市教育局有关办法办理。
  四、休学和退学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含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填写休学审批表并加盖公章上报市教育局基教处批准后,可予休学。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同意并签字后,到市教育局基教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学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基教处批准重新注册,方可复学。教导处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十七条 高中学生原则上只准休学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作为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处理学生退学,应做好学生及家长的思想工作,并及时报市教育局基教处。
  第十八条 教导处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均应及时上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考核
  第十九条 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年级的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条 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中小学学生守则》、《中小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青岛市中小学学生思想品德评定标准》以及省教委制定的《中小学思想品德评定试行方案》为依据,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团队、班委会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充分肯定学生的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毕业鉴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由学校对每个学生做出鉴定,作为升学或就业的必备档案材料。
  六、升级、留级、跳级
  第二十二条 高中三年内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山东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如有不及格科目,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则根据有关规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复读班, 不以任何理由招收插班复读生,假期期间不组织学生上新课。
  第二十五条 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跳级学习,并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高中毕业证与会考合格证合为一证,由省教委会考办发给“毕业会考合格证”,学校教导处填写毕业证,然后到市教育局进行塑封并验印。毕业证书的编号与学号要一致。
  第二十七条 高中在校生参加毕业会考有不及格科目的,允许补考;因某科目不及格未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离校后仍可参加下一年度相应科目的会考补考。如补考及格,可发给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合格证。高中会考成绩(含考查科目)有一科不及格者,不发给毕业证书,只能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学校全面实行《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在校学生都应建立“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并载入本人档案,作为升学档案的必备材料。对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或适当放宽要求的学生,应注明原因,附上医院证明。凡达不到体育合格标准的学生,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者,只能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修学一年以上,因故申请中途退学的,只能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教导处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以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对违反有关规定,乱出证明、出假证明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证书由省或市教育局统一规格监制。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确有特长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要记入学生档案。各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按省、市教育局有关规定评选,市级(含市级)以上的,由相应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证书,校级的由学校颁发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纪律或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及有关部门和人员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处分。高中学生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十五条 给学生处分,一般由学校批准。留校察看处分要报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备案。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要严格掌握,并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受记过以上处分又未撤销处分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后进步显著的,由学生和教师评议,学校领导批准,可撤销处分,对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学校要及时通知家长。
  九、其它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学校要及时向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写出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填写,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学生学籍档案册(卡片)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且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信,应按年度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毕业生花名册、高中会考成绩等材料须认真装订成册,永久保存。
  第四十条 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负责,由教务主任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由学籍管理员具体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学籍档案要设专橱存放。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高科园二中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青岛高科园二中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开始实行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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