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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借阅规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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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图书借阅应实行与日常教学作息时间错时开放,便于师生在课余时间借阅。
  2.凡本校教职员工、学生凭本人借书证在图书馆(室)借阅区借阅图书,借书证件必须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代借。
  3.在开架借阅时,读者进入借阅区应先领取“代书板”。选书时应按规定正确使用“代书板”。翻阅图书时,每次限取一册,图书阅毕后应放回原处。
  4.学校根据本校图书资源实际情况,确定教师和学生可借的图书类别、册数及借期。到期需要继续阅读的图书,应办理续借手续。续借的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5.阅览区内所藏工具书、大型画册只限阅览区内阅览,不得外借。工具书、特藏本、孤本及当年的杂志一般只供在馆内查阅,不外借。
  6.爱护图书。遗失、损坏图书者,按图书馆(室)《文献资料遗失、损坏赔偿制度》处理。
  7.办理外借手续时应当面检查图书有无破损、缺页和圈画等问题,如果发现有问题应当场确认,否则将视为由借书人损坏。
  8.归还图书时图书馆管理人员应当场检查归还图书是否有破损、缺页和圈画等损坏情况。如有损坏,应当场提出。
  9.归还的图书应及时整理上架。
  10.借还图书要讲文明,讲礼貌,并保持室内整洁。进入借书区域,不得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不大声喧哗,保持室内安静、整洁、有序。
  11.学生毕业、教职工调离学校前,必须将借阅的书刊资料全部还清,由学校收回或注销借书卡、证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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