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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职称晋升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5-12-1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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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学校的发展,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依据各级管理部门关于职称评审和认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校在岗在编的(不含借调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以及新上岗的无专业职务的教职工。

  二、晋升条件:

  1、符合上级部门规定的晋升职称或是认定职称的条件。

  2、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是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必须在任现职内担任班主任工作至少三年以上,并且必须当年担任班主任。

  3、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后勤管理人员在晋升或认定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第2条限制。

  4教职工本人书面申请担任班主任,而确因其身体因素不能担任班主任的,经学校同意,不受第2条限制。

  三、职称晋升(或认定)初选人员的确定:

  1、依据上级部门分配我校的职称晋升指标,确定晋升各层次职称的初选人员名单。

  2、按任现职的时间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如果任现职时间相同,再看教龄长短,若仍不能区分,再看最高学历取得的时间。

  3、同等条件下,担任学校领导、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班主任者优先评选。

  4、以上条件相同,担任班主任时间长者优先。

  5、当年调入教职工不能参加评审。

  四、根据上级部门分配的职称评审指标,由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小组确定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学校职称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学校行政办公室在学校进行公示,同时将审定结果通知评审对象,安排其及时准备申报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提交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审核后,学校行政办公室根据审核结果加注意见,按时限上报有关部门。

  五、本规定自二OO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行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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