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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学生处分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5-12-1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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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严格学生管理,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校规,规范违纪学生处分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原则;公正公开原则;教育从先原则。

  第三条 处分种类:对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六种。

  第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经多次教育仍不思悔改,有下列错误情形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校规校纪屡教不改的;

  (二)连续旷课一天或累计旷课10课时以上(含10课时)的;

  (三)考试中有较严重作弊行为的;

  (四)在校内外吸烟、酗酒的;

  (五)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的;

  (六)打架斗殴,恶意辱骂他人的;

  (七)违犯规定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场所的;

  (八)不听劝告、违反规定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第五条 有下列错误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同时犯有本办法第四条其中两款以上错误,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二)连续旷课三天,或累计旷课30课时以上(含30课时)的;

  (三)不服从正当管理,有辱骂教职工行为的;

  (四)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的;

  (五)纠结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或的;

  (六)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的;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的;

  (八)有敲诈、赌博行为的;

  (九)男女同学之间交往行为不正当,造成影响的。

  (十)不听劝告、违反规定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发生事故的,对学校声誉造成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错误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后仍发生违纪行为的;

  (二)连续旷课一周,或累计旷课超过60课时以上的;

  (三)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窃等屡教不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的;

  (四)观看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的,造成影响的;

  (五)不服从正当管理,殴打学校教职工的;

  第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为一至三个月; 留校察看处分时限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继续发生违纪现象,构成新的处分的,可累加处分。

  第八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有明显进步的,应由本人申请、班级讨论、德育处核实、学校行政会议研究撤消其处分。

  第九条 严格处分程序。处分学生,一般由德育处提出,经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被处分学生本人有陈述、申辩权。学校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条 处分一般应发布通告。学校应在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2日内通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第十一条 受记大过以上处分应计入学生学籍档案。撤消处分的应予以注明。毕业前所受处分未撤销的学生高考资格审查时视为政审不合格。

  第十二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发给学历证明。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不论处分是否撤消,应当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未完成规定学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处分学生必须提前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防止和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德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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