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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03-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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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二)县委各部办委,县政府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正科级事业单位及各人民团体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组织关系在我县的上级垂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四)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接受、上交直接管理或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与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五)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购买、营建住房的情况;

  (六)本人及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子女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八)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九)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一事一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在特殊原因消除后7个工作日内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属于漏报的应当予以补报。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转交到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和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认真做好记载。

  第六条  对个人报告的内容应当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必要时,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重大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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