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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事故隐患治理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07-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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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体教师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每个教师对自己工作区域的安全负责。学校与各处室、老师、班主任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

  2、各楼层确定一位教师为楼层安全责任人,负责本楼层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每月向学校汇报本楼层安全情况。值周老师为当天的学校安全员,负责全面巡查校园内外环境、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情况,每周向学校汇报校园安全情况。

  3、全体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各自工作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确保辖区水、火、电及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5、学校坚持经常性地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隐患。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

  6、对暂时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县教育局,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确定专人进行不间断监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7、事故隐患整改期限后,学校领导应组织人员到现场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8、学校要按照教育局文件精神,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备案工作,按时上报学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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