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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考核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2-0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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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考阅卷考核制度

  1.考试期间,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的副校为首的总监考组,总体负责考务工作。考试日常事务由教务处具体负责。每场考试设主考一人,副主考若干,全权处理当日场次考试事宜。

  2.考场实行监考教师负责制,监考教师对其监考课程全面负责。

  3.监考教师须按规定场次监考,因故不能监考者须由系(或部门)安排替换人员,并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

  4.每科开考前30分钟,监考人员务必准时到备考点办公室报到,领取本场考试试卷、草稿纸。考前20分钟到考场组织学生按规定入座,核对相关考试证件,并做好考场清场工作。

  5.考生凭本人有效考试证件(如考试证,或准考证、学生证)参加考试。除必备考试文具用品外,不得携带书籍、资料、草稿纸、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非考试用品必须送往讲台。

  6.开考前5分钟,监考教师开始分发试卷,提醒考生在密封装订线内填上班级、学号、姓名,卷面不得作任何暗示性标记。开考信号发出后宣布考试开始。

  7.无特殊原因,迟到20分钟的考生不准入场(以缺考计)。开考30分钟后可允许考生提前交卷出场。

  8.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9.监考教师有权维护考场秩序与纪律,有权制止并处理学生各种形式的作弊行为(如交头接耳、手势、夹带、偷看、换卷、代考等)。有权制止除主考、纪检巡视人员以外的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10.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在监考时读书看报、聊天、吸烟,手机、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不得擅离考场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答题。

  11.监考教师遇到难以处理的问题,应立即派一人向当场主考请示解决。

  12.考试终了时间一到,监考教师应要求学生停止答题,交卷,收齐试卷后组织学生退场。应禁止学生以任何理由带走或毁损试卷。

  13.试卷清点装订后,监考教师在试卷袋上签字,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送考点办公室签收。

  考核成绩的评定与处理

  1.阅卷评分由系(部)或教研室(组)组织同行教师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每个阅卷小组不得少于3人。不足3人的课程,由系(部)或教研室(组)安排相近课程教师参加阅卷。

  2.阅卷教师必须按评分标准公正评分,应杜绝人情分。

  3.阅卷和评分期间,任何人不得干扰,否则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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