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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2-3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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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开展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切实促进学生价格的健康发展,提高我校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心理健康水平,预防校园突发心理危机事件,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必须做到:

  1.全面规划和组织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各班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为重大危机事件处理做出决策。

  2.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3.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

  组织品德与社会、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等学科教师开展好“三生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4.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情绪低落抑郁者;

  (2)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问题者;

  (3)存在诸如学业严重受挫、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严重人际冲突或突遇严重挫折者

  (4)过去有过自杀行为或企图,或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性格有明显缺陷者,如明显内向、与别人缺乏正常的情感交流者;

  (6)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7)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如父母离异、家庭破裂、亲子关系恶化等;

  (8)有明显的精神障碍或心理疾病者;

  (9)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产生危害者。

  5.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讨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6.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7.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周围同学发现学生的异常情况后,应及时反馈到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组。由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小组进行评估和初步诊断,提出相关建议,并转介到专门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断。

  (1)如果诊断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所在班级应密切注意学生心态,指派学生骨干给予关心,及时向心理危机干预小组汇报情况。

  (2)如果诊断危机程度较高、不宜在学校继续学习者,由学校与家长协商解决休学事宜。

  8.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班级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学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班级亦应将其详细资料报学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备案。

  9、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10、班主任、各任课教师(特别是品德与社会、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等学科教师)发现学生异常情况或心理危机后不及时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组、工作组反馈,不参与干预工作而导致产生不良后果或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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