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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损坏、丢失责任追究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01-1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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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使用仪器设备、材料,均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领用规定,严防损坏、丢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2.属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的;

  (2)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设备损坏的;

  (3)实验时,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的;

  (4)擅自将仪器设备、材料挪作他用的;

  (5)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的;

  (6)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造成丢失的;

  (7)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

  3.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的,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仪器设备的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损坏属不可预见性;

  (2)仪器设备的正常损耗(磨损、老化等);

  (3)因其他客观原因(停水、停电、外接电源故障、雷击、火灾、盗窃等)。

  4.责任事故的赔偿,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清责任,依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的大小,进行合理赔偿;

  (1)一般仪器设备,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20—100%的赔款,购置一年以内赔偿100%,一年以后按每年折旧20%,但赔偿底线不得低于20%;

  (2)丢失损坏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收录机、电视机、录像机、手机、计算器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设备和贵重材料及制品,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50—100%的赔款,购置一年以内赔偿100%,一年以后按每年折旧20%,但赔偿底线不得低于50%;

  (3)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校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丢失、盗窃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协同处理,有关处理材料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局部损坏可修理的,只计算修理费。

  5.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当事人除赔偿外,还应根据事故大小、责任轻重,分别对其加强教育、写检查、处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6.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程序

  (1)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确认后,调查材料由当事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部门公章后,报总务处备案;

  (2)总务处将对责任人执行赔偿,并办理报损手续,该款项将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室,用于学校仪器设备的维修、更新。

  7.确定赔偿责任后,当事人应在事发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超过一个月,则按10%加重赔偿费,超过半年,则按20%加重赔偿费。

  8.非责任事故,当事人应写明损失情况及原因,持有关部门证明书及鉴定材料报总务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报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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