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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07-0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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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的30%—50%: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五)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的;

  ●考生在两科以上的考试中有如上所列情形之一的,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作“零”分处理,情节严重的,不准参加下一年度的毕业会考试:

  (一)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二)夹带的、接传答案的、交换答卷的;

  (三)抄袭他人答卷的、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四)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五)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六)有意在答卷中作其他标记的;

  (七)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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