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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2-12-0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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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教代会代表的选举产生是实现上述任务的组织保证。依据《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江苏省中小学校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代表条件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应是本校在职职工(在编员工及派遣制员工)。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敬业”、“爱岗”、“爱校”主人翁意识强,积极支持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本职工作比较出色。  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  理论政策水平高,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熟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并能够积极落实。  代表的权利、义务  权 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表决权。  按学校教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可向学校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有对教代会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建议以及提出批评的权利。  义务    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积极主动地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地听取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代表选举办法       在学校行政、工会的领导下,以教研组、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学校共设6个选区。各选区按分配名额民主选举,产生代表。    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代表产生要自下而上提名,广泛征求意见,通过酝酿、协商、评议。    选举代表时,参加选举的教职工人数应超过小组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  代表选举时,各部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所同意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否则视为废票。        代表候选人得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如得票数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清楚。全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7、各选举小组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      代表审查      代表选出后,由代表资格审查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2.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3.经审查合格的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有效后,学校张榜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并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将代表登记表整理归档。

  4.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学校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罢免、更换或补选代表。罢免、更换或补选代表,须获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代表过半数的同意。

  五、代表任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六、代表团的组成

  代表选举产生后,学校成立会议主席团,主持教代会召开;代表按规定建立代表组,民主选举组长和一名秘书。大会期间主要是组织代表按时出席大会。组织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学校的重大决策和管理制度。认真汇总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闭会后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向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接受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七、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退休老领导、老教师、老职工及有关人员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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