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教育范文 > 学校规章制度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2-12-06 点击次数:

源初 中教 师*网 w Ww.9 1
0w.ne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任课教师

  二、申诉范围

  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

  2、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和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

  4、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任意剥夺学生参加考试权利或受教育权利的;

  6、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非正规渠道的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

  7、按照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受到侵犯的。

  三、受理申诉的机构

  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

  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德育处和家长代表组成,主任委员由德育主任、大队辅导员担任,成员有班主任、家长代表、法制副校长组成。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德育处。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四、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2、审查受理

  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3、调查听证

  (1)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件,作好笔录;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受理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

  4、做出处理决定

  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决定受理的五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如当事人自愿,可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需要,可拟定调解书,双方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申诉办公室做出的处理决定,要制成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办公室成员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再申诉,以一次为限,附原申诉书及原处理决定书。

  受理小组在收到再申诉书五日内召开会议,并于会后五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书。

  如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再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诉人可依法提出诉讼。如需撤回申诉或再申诉,可在申诉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撤回。


源初 中教 师*网 w Ww.9 1
0w.net
上一篇:学校决策机制制度    下一篇:学生校园礼仪公约二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