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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关于借用、归还公物的暂行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09-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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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校产管理,防止校产流失,发挥其最佳使用效益,对学校公物借用、归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教工办公借用桌、椅等校产,单职工生活借用桌、凳、床、铺等校产,要履行借用手续并妥善保管使用,如有损坏要及时找总务处维修或更换,如丢失,其责任自负。总务处每学期核查一次。


二、教工如工作调动时,须将本人借用的全部公物交还学校,否则不予办理工资转移关系。


三、在校内居住的教工家庭,原则上不得借用学校资产。(如:桌、椅、床、 铺等)如遇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暂借,借用期限不得超过半年。新婚后在校内居住的教工如遇上述情况,借用期限可放长到一年。婚后搬到校外居住的教工,要在一月内将原生活借用的桌凳、床、铺等校产归还学校。

四、按照安排,不再担任教学或学校其他工作的教工,要及时将原借用的办公桌、椅(包括钥匙)交还学校。
五、全体教工要自觉执行上述规定,对不执行上述规定者,学校有权采取缓发、扣发奖金或补助的措施,以维护此规定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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