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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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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考勤和请销假行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河北省的有关规定和《三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职工考勤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在编的党政管理人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规范考勤、准确考勤是对积极工作、按时出勤的干部、教职工的褒奖和鼓励,也是公平、公正、客观评价干部、教职工的需要。学校要求全体干部和教职工要严于律己,为人师表,自觉遵守考勤纪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中层以上干部和共产党员更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模范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四条 考勤是学校对干部、教职工到岗情况和工作状态的定期考核与日常检查,是强化学校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也是学校对干部、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业绩考核、评优评模、晋职晋级、岗位聘任以及工资、津贴、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之一。要求各个年级、部门和全体干部、教职工进一步端正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日常考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日常考勤工作的自觉性。
第五条 考勤对象
考勤对象为学校所有在编的干部和教职员工。
第六条 考勤类别
(一)上班考勤。包括对干部、教职工上班签到情况,坐班情况,上课及辅导情况,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考核和记载。
(二)会议及活动考勤。包括对干部、教职工参加学校、年级、处室以及教研组、备课组组织的各种会议、学习、培训、竞赛、监考、阅卷及其他集体活动等情况的考核和记载。
(三)请假考勤。包括对干部、教职工申请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公假等情况的考核和记载。
第七条 考勤日期
除双休日、节假日外,国家劳动法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均为考勤日期。
第八条 考勤制度
(一)实行上班签到制。全体干部、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每天上午、下午上班,需亲自到指定地点签到。任何人不得请他人代签,也不得替他人签到,否则,对双方当事人均按旷工处理。
(二)实行全员坐班制。全体干部、教职工均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坐班。上班期间,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教学人员要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私自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不得在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学场所)。没有特殊情况,干部、教职工在上班期间,不得带孩子进入教学楼及办公场所。
(三)实行请销假制度。干部、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坚持正常工作,或在上班期间因故需要临时离岗的,必须遵守请销假制度。请假时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获得批准后后方可离岗。休假结束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以便安排工作并恢复正常待遇。
(四)实行考勤公示制。学校每月对干部、教职工的出勤、缺勤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并把汇总结果进行公示或大会通报,充分发挥教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每学期结束,学校要把干部、教职工的出勤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第九条 考勤管理
(一)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考勤管理。
1、学校成立以校长、书记任组长,各位副校长任副组长,各部门主管主任为成员的考勤领导小组,对全校的考勤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和部署,并不定期地抽查各年级、各处室干部、教职工的签到和坐班情况。
2、全体中层以上干部要强化责任意识,增强规范管理的观念,加强对本年级、本处室考勤工作的管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和袒护包庇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教职工的正当权益,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3、严格责任追究。凡发现越权准假,以及瞒报、漏报、迟报缺勤情况的,学校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擅自离岗及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教职工,要按有关规定论处。
(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考勤责任。
1、学校教务处对全校考勤工作负总责。教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行政、教辅、后勤各处室干部、教职工的上班签到工作。
(2)按照规定办理干部、教职工的请销假事宜,并保存相关的请销假手续。
(3)每月6日前,对全校各年级、各处室上个月的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将《考勤情况每月汇总表》上报主管校长、校长和财务室,并进行公示和存档。
(4)每学期末,汇总全校干部、教职工的考勤情况,做好量化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2、各年级、各处室对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具体负责。年级和处室的主管校长和主管主任负责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指定1—2名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同志兼任考勤员。主管校长、主管主任和考勤员的主要职责是:
(1)三个年级的主管校长、主任和考勤员负责本年级干部、教师的上班签到工作(各处室的工作人员到教务处签到)。
(2)对本单位干部、教职工的坐班、上课、辅导、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缺勤的要及时登记,对无故缺勤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上报。
(3)主管校长和主管主任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办理本单位干部、教职工的请销假事宜,并指导、督促考勤员及时汇总、上报本单位的考勤情况。
(4)各年级、各处室的考勤员在每月3日前,汇总好本单位的考勤情况,填写《考勤月报表》,经主管主任和主管校长签字后,上报教务处。
3、分层管理,严格把关,认真做好考勤登记。
(1)教学干部、任课教师的上班签到由各年级负责,各处室干部、教职工的上班签到由教务处负责。
(2)全校性的会议和活动,由办公室负责考勤。
(3)年级、处室组织的各种会议、学习、培训、考试、竞赛、公开课、监考、阅卷及其他集体活动,由各自的主管校长和主管主任负责考勤。
(4)教研组、备课组组织的各种会议、学习、教研等集体活动,主管领导、包组领导要按时参加,由组长负责考勤。
(5)教职工的坐班情况,上课、辅导情况,迟到、早退等情况,由主管校长和主管主任负责检查和登记。
(6)校级班主任活动(如升旗、班主任培训、运动会、集体劳动等)由政教处负责考勤。年级班主任活动由年级主管校长和主管主任负责考勤。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条 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干部、教职工因病、因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一律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请假类型、事由、期限等,并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请假、续假、销假的手续必须在办理当天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请假、续假、销假手续
(一)请假
1、教职工因病、因事需要离岗,时间在一个小时之内的,属临时性请假。临时性请假需到主管主任处请示,经主管主任批准并登记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事情办理结束后,要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2、教职工因病、因事需要离岗,时间在一个小时以上、半天之内的,属短期请假。短期请假需到主管主任处领取并填写《教职工短期请假申请表》,经主管主任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教职工短期请假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请假人留存,一份由批准人(主管主任)留存。主管主任每月将本部门的考勤情况汇总到《考勤月报表》上,交教务处备案。
3、教职工请假时间超过半天的,需到教务处领取并填写《教职工请(续)假审批表》(请产育假的,要先到工会副主席处填写《产育假登记表》,再到教务处领取并填写《教职工请(续)假审批表》),然后按照请假审批权限,持《请(续)假审批表》找有关领导审批,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把《请(续)假审批表》交到教务处登记、备案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续)假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请假人留存,一份由最终批准人留存,一份由请假人交教务处备案。
4、教职工因故不能参加学校和部门组织的会议和集体活动的,需到主管主任处领取并填写《教职工集体会议、活动请假申请表》,然后按照请假审批权限,找有关领导审批。《教职工集体会议、活动请假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请假人留存,一份由最终批准人留存。
5、教职工请假,需由本人亲自办理相关手续。没有极特殊情况,不准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确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家人或同事代办,或用电话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在事后两天之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续假
1、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校上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则必须到校办理续假手续,否则,超过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2、办理续假手续的程序与办理请假手续的程序相同。
(三)销假
1、教职工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的,要及时找主管领导和教务处办理销假手续。未及时销假而造成考勤统计失误的,由请假人自行负责。
2、教职工办理销假手续时,需先到教务处领取并填写《教职工销假申请表》,然后按照请假时的审批顺序,持《销假申请表》找有关领导销假,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把《销假申请表》交到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
1、临时性请假(一小时之内),由年级或处室主管主任审批并登记。短期请假(一小时以上、半天之内),由年级或处室主管主任审批。
2、请假时间在半天以上、三天之内的,由主管主任签字,主管副校长审批。
3、请假时间在三天以上、五天之内的,经主管主任、主管副校长签字后,报常务副校长审批。
4、请假时间在五天以上、十天之内的,经主管主任、主管副校长、常务副校长签字后,报校长审批。
5、请假时间超过十天的,由书记、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签署意见后,上报教育局人事股审批并备案。
6、教职工因故不能参加校级会议和集体活动的,必须事先请假,经主管主任、主管副校长同意后,由常务副校长审批;因故不能参加部门(年级和处室)、组级会议和集体活动的,必须事先请假,经主管主任同意后,由主管副校长审批。
(二)中层以上干部请假
1、中层干部请假在一天之内的,由主管副校长审批;请假超过一天的,由校长审批。
2、校级干部请假(含公事外出),由校长审批。
3、校长临时性外出,需通知办公室;外出超过两天的,需向教育局请假。
(三)全体干部、教职工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请假时认真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无故离岗,不得先斩后奏,也不得越级请假。未经授权的干部或超出本人审批权限的干部不得批假。
第十三条 请假的种类、规定及待遇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公假、婚假、产育假和丧假六种。
(一)病假
1、相关规定
(1)干部、教职工因病、因伤确需休养或住院治疗的,可以请病假。病假时间在两天之内的,可直接找有关领导审批;病假时间超过两天的,需有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历复印件,并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
(2)病假超过两天,虽及时请假但没有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历复印件的,按事假处理;未及时请假又没有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历复印件的,按旷工处理。
(3)上班期间临时请病假,时间在1—2个小时的,每累计三次视为请病假半天。
(4)干部、教职工在休病假期间,不能从事第二职业。否则,学校将即刻终止其病假,责令到岗上班;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论处并上报教育局。
(5)长期病假人员(指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和全年累计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人员),应于每学期初办理续假手续,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局人事股审批并备案。
2、病假期间的待遇
干部、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其待遇按《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冀人发[1998]296号文件)执行。
(1)全年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其津贴(活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其津贴(活工资)按90%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其津贴(活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其津贴(活工资)按80%计发。
(4)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其津贴(活工资)按90%计发。
(5)因公负伤人员在治疗修养期间,原工资和校内全勤奖照发。
(6)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学校和教育局批准可以休病假的,原工资照发,但校内全勤奖停发。
(7)病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的,停发所有工资和校内福利、全勤奖。
(8)病假期间,校内全勤奖按比例减发(具体规定见第五章第二十条)
(9)全年累计病假超过一个月(30天)的,年终考核时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二)事假
1、相关规定
(1)干部、教职工因处理私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请事假,但原则上每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干部、教职工请事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理由、天数,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就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2)上班期间因私事临时请事假,时间在1—2个小时的,每累计三次视为请事假半天。
(3)在学校和各部门、各组组织的各种会议、学习、培训、竞赛、监考、阅卷及其他集体活动期间请假的,每累计两次视为请事假半天。
(4)各年级、各处室的主管领导对教职工请事假要从严掌握,凡理由不充分的,不予批假。
(5)干部、教职工在事假期间,不能从事第二职业。否则,学校将即刻终止其事假,责令到岗上班;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论处并上报教育局。
2、事假期间的待遇
干部、教职工在请事假期间,其待遇按冀人发[1998]296号文件和冀政 [1985]149号文件规定执行。
(1)全年请事假累计在一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的,超过一个月的天数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的,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3)事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的,停发所有工资和校内福利、全勤奖。
(4)事假期间,校内全勤奖按比例减发(具体规定见第五章第二十条)。
(5)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30天)的,年终考核时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三)公假
1、相关规定
(1)干部、教职工因公务外出(包括学校批准的外出学习、培训、开会、竞赛、出差等)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需持相关的文件或通知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按公假对待。
(2)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在职进修学习。教职工因参加进修、学习、考试等需要暂时离岗的,需持相关的通知或证明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按公假对待。否则,按旷工对待。
(3)教职工因脱产进修不能上岗工作的,不属于公假。
(4)公差结束后,干部、教职工必须按时返校上岗。
2、公假期间的待遇
所有的公假均按出勤对待,工资和校内福利、全勤奖照发。
(四)婚假、产育假、丧假
1、相关规定
(1)教职工结婚,凡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的,可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和其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男女双方有一方不符合晚婚条件的,双方均不享受奖励婚假。)


(2)女教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含其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有医院剖腹产或难产证明的,另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为晚育,属于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
(3)女职工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予20天的假期;怀孕两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的假期;怀孕四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的假期;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90天的假期。
(4)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不幸去世的,可休丧假3天。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但累计不得超过7天。
(5)以上各种假期如遇公休日和节假日,均连续计算;但在考勤时,公休日和节假日除外。
(6)干部、教职工请婚假、产育假、丧假的,均要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2、婚假、产育假、丧假期间的待遇
(1)经过学校批准、且在规定天数之内的婚假、丧假,按出勤对待,请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校内全勤奖全额发放。经过学校批准超过规定天数的,超出部分按事假对待;未经批准超期的,超出部分按旷工处理。
(2)女职工在规定的天数内休产育假,工资照发,但校内全勤奖按比例减发。经过学校批准产假超过规定天数的,超出部分按事假对待;未经批准超期的,超出部分按旷工处理。
(3)干部、教职工未休完规定天数之内的婚假、产育假、丧假,经学校批准提前上班的,学校按规定给予加班补助。
第四章 迟到、早退、旷工的界定
第十四条 迟到、早退
(一)干部、教职工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按时参加学校和部门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任课教师要按时上、下课。凡不能按时签到、按时参加集体活动、按时上课的,均属迟到。累计迟到3次的,视为旷工一天。
(二)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未到下课时间提前下课,以及未经批准在上班、上课、集体活动期间中途离岗的,一律视为早退。累计早退3次的,视为旷工一天。
第十五条 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未经批准就擅自不上课、不上班的,每累计2节课或2小时的,视为旷工一天。
(二)上班时间由他人代为签到或替他人签到的,发现一次,对双方当事人均按旷工半天处理。
(三)未经请示和批准,私自调课、调班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按旷工处理,每累计2次(节),视为旷工一天。
(四)未经请假和批准,无故不参加学校和部门组织的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的,每累计2次视为旷工一天。
(五)请假期满,未按时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又逾期不到岗的。
(六)伪造请假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七)不服从学校工作分配,拒不到岗的。
(八)要求调动工作或辞职,在获得批准之前擅自离岗的。
(九)因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造成自身伤残不能到岗工作的。
(十)因触犯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造成缺勤的。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考勤时给予适当照顾
(一)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为30分钟。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符合条件的女教职工可凭婴儿出生证明到主管主任和主管校长处登记并协商具体时间。但有上课和辅导任务的,哺乳时间不能与上课和辅导时间冲突。
(二)怀孕女教职工在预产期前40天之内,每天上、下午上班时间可推迟30分钟,下班时间可提前30分钟。符合条件的女教职工需本人提出申请,报主管主任和主管校长批准,但任课教师不得耽误上课和辅导。
(三)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体弱多病的教职工,每天上、下午上班时间可推迟30分钟。符合条件的教职工需本人提出申请,报主管主任和主管校长批准,但任课教师不得耽误上课和辅导。
(四)以上受到特殊照顾的教职工,如遇有学校和部门的例会或重要活动,应按时参加,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考勤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干部、教职工的考勤情况,与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挂钩,也是学校对干部、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业绩考核、评优评模、晋职晋级、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全勤奖。全勤奖平均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计算,学年末一次性发放。
第十九条 考勤奖励
(一)干部、教职工出满勤的,全额享受全勤奖。
(二)干部、教职工在规定期限内休公假、婚假和丧假的,按出勤对待,期间享受全勤奖。
(三)对出满勤的干部、教职工,在评优评模、晋职晋级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缺勤情况处理
(一)干部、教职工因病请假,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上级规定执行[见第三章第十三条(一)]。每月病假累计在7天(含7天)以下的,校内全勤奖按比例减发;每月病假累计超过7天的,扣除当月全勤奖。
(二)干部、教职工因事请假,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上级规定执行[见第三章第十三条(二)]。每月事假累计在5天(含5天)以下的,校内全勤奖按比例减发;每月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扣除当月全勤奖。
(三)女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休产育假的,校内全勤奖按比例减发。
(四)干部、教职工休婚假、产育假和丧假超过规定天数、但经过学校批准的,超过的天数按事假对待,计发全勤奖。未经批准超期的,超出部分按旷工处理。
(五)全年病假或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30天)的,年终考核时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六)对无故旷工、旷课的教职工,学校和各部门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扣发工资、福利和全勤奖。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上级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1、旷工在一天以内的,扣发其当日的岗位津贴工资和当月全勤奖的50%;一个月内旷工在1天以上、3天以内的,扣发其当月岗位津贴工资的50%和当月全勤奖;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超过3天的,扣发其当月全部的岗位津贴工资和当月全勤奖。
2、全年累计旷工达到3天的,年终考核时不能定为“优秀”等次,且不能参与年度评优评模。
3、连续旷工达到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7天的,不得参加年终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能参与年度评优评模和晋职晋级。
4、连续旷工达到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30天的,按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按自动离职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的考勤时间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各年级、各处室在公休日、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按加班处理,按规定发放加班补助。加班期间,由主管主任和主管校长负责考勤和工作检查,有缺勤的,按规定扣发相应的加班补助。
第二十二条 每月6日之前,教务处需将上一个月的《考勤情况汇总表》报财务室,财务人员按上述有关规定核发工资。每学年末,财务人员按上述有关规定核发全勤奖。
第二十三条 全体干部、教职工要互相监督,敢于揭露在考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对聘任的临时工作人员也要实行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或与上级有关规定有不符之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遇有本《办法》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况,由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三河二中校委会。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原《三河二中教职工考勤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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