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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假制度3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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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特订本制度。
  二、严格执行紫教体发(2004)119号文件之规定。
  三、实行“请假报告单”制,杜绝招呼假、命令假和先走后请假的请假行为发生(因突发疾病、突发急事者可电话请假,上班后补办手续)。
  四、教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有特殊情况,必须本人处理者,方可请假,每人每学期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每学年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半个月,凡超过者按“119”号文件之规定从下月工资中兑现经济处罚。
  五、病假必须出示县医院或以上级的医生诊断证明,销假时出示医药发票。
  六、不论什么假都实行销假制度。
  七、关于教职工请假顶课金扣与补的规定。
  1、教职工因公出差、公派外出学习或享受政策规定假期时,学校安排教师顶课,其顶课金5元由学校从公用经费列支。
  2、教职工非公派学习期间,自已协商顶课者,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扣钱;由学校安排顶课者,既要履行请假手续,又要承担顶课金费用(暂定每节5元)。
  3、教职工请事假期间,自已协商顶课者,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扣钱 ,由学校安排顶课者,既要计算事假,又要承担顶课金费用(暂定每节课5元)。
  教职工请病假期间:(1)长病假按上级文件规定办;(2)短期病假,自己协商顶课者只计假不扣钱,由学校安排顶课后,既记病假,又要承担顶课费用(暂定每节课3元)。
  凡未任课的教职工请假一天按两节课计算执行上述规定。
  八、本制度从教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九、本制度解释权属校委会。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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