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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4-1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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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公共机构节能,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络员的确定:

学校确定一名负责本学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教师作为节能联络员(由中心小学办公室主任担任),各村完小、幼儿园各确定一名教师为节能联络员。

第三条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学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

(二)中心小学联络员协调督促村完、幼儿园联络员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

(三)分析汇总本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态;

(四)提出推进中心小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上级组织的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六)向本校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中心小学节能减排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会议。联络员实行工作会议制度,会议包括工作会议和临时会议。

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内容包括:沟通交流公共机构节能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等。工作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内容包括: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门课题的调研;研究节能工作中重点突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措施等。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部分联络员或者全体联络员参加。

(二)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和其他有关事项由中心小学节能减排办公室负责通知。

(三)中小学部、村完小、幼儿园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说明原因,并由本校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各校联络员应加强工作联系,增强沟通交流,相互学习借鉴。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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