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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休假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5-2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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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考勤,根据瑞府办文件《瑞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休假规定。

  (一)事假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由本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一年内累计事假最多不超过15天,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照发;超过规定期限的将扣发其超过的工资总额的一半,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等,按有关规定给假,如分期请假的,但总假期天数不得超过规定总数,其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应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二)病假

  1、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要求病休或请长期病假,必须有市人民医院或中医院出具相关病历,经单位同意,并按其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事实证明该同志确实因病暂时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方可作为病休或病假处理。病假期间的待遇(癌症病人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除外)按有关规定处理,对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经准假而自行休病假的、在病假准许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活动的、病愈后能够坚持正常上班而又未上班的均以旷工论处。

  3、因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患重病等原因必须由本人请假照顾其生活起居的,经批准,其半年内给薪事假可放宽至三十天,奖金和福利津贴则按事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4、病假假期及待遇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三)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婚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四)丧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3-7天的丧假。

  2、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五)产假、哺乳假

  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158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2、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女职工,计划外怀孕不满三月施行补救的,休假25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施行补救的,休假42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3、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补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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