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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校生违纪处罚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6-1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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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住校生管理,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住校环境,根据《赣州四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赣州四中学生寝室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条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1.不按时起床、不按时就寝;2.擅自留宿外人;3.故意损坏寝室或他人财物(应照价赔偿);4.欺侮弱小同学;5.不尊重寝室管理人员和寝室长,情节轻微者;6.不讲卫生,乱倒脏水,乱扔杂物;7.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第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通知家长来校对其共同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住校资格。

  1.在校内抽烟、喝酒;2.以各种形式参与赌博;3.参与打架,唆使、挑拨、请人打架;4.盗窃他人财物。

  5.未经请假外宿不归;6.爬墙(门)进出寝室;7.晚上擅自离校外出玩耍、上网吧等;8.在校期间外出下河游泳;9.男女同学交往过密;10.不尊重寝室管理人员和寝室长,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11.有违规用电或点蜡烛、烧纸屑、生柴火、烧煤油、洒精等行为者。

  三、情节严重或屡犯者,根据具体情况从重处罚。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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