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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9-1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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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对国计民生具有深远的影响。为搞好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促进学校的“双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婚姻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严禁计划外生育。职工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二、加强计划生育的领导工作。成立学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李正鹏校长任组长,朱伟岭书记、工会主席赖晓灵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处室主任及各年段主任组成。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由校工会副主席董文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会委员刘日庭同志任计划生育专管。

  三、提倡晚婚晚育。根据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妊娠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男女双方晚婚的,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工作安排,给予相应婚假。

  四、生育证是结婚后的生育批准证,已婚职工要及时上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准生证明。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根据学校工作安排,签发单位证明,然后到上级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

  五、环孕检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根据上级精神,教工每年进行春、秋两次环孕检。本校女教工应于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环孕检,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男教工应于规定时间督促其配偶到指定地点进行环孕检,配偶有工作单位的男教工,应于规定时间上交其配偶的环孕检证明。各处室主任、各年段主任应根据学校要求积极督促本处室、本年段有关人员按时参检、送检。逾期不执行上述规定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认真执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抓实干部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证工作,做到凭证结婚,持证生育,生育办证(《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的“保健费”,报销教职工施行“四术”(上环、结扎、人流、引产)费用。

  七、假期规定

  1、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请婚假3天,如属晚婚,可增加15天,提倡教师利用节假日结婚。

  2、女教职员工的法定产假为90天,如属晚育,可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一般在预产期前一周开始请假。

  3、女教工流产,第一次或带环受孕流产每次可享受15天产假,超过天数,以病假处理。

  4、妻子生小孩,男职工可享受7天护理假,如属晚育,护理假为10天。

  5、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6、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天。

  7、结扎输精管的,休假7天。

  8、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天。

  9、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即人流)的,休假25天。

  10、怀孕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即引产)的,休假42天。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或晚育又同时接受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八、请假要求

  1、婚假。请婚假的教师应提早一个星期向学校递交请假条和出示结婚证原件,经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校长批准。

  2、产假。请产假的教师应提早一个星期向学校递交请假条和出示准生证原件,经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校长批准,产后需及时出示医院出生证明并交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

  3、护理假。教工请护理假需出示准生证和出生证,经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校长批准。

  4、“四术”假。教职工请“四术”假(结扎、上环、引产、人流)需出示医院相关证明,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校长批准。

  5、单位女职工、男单职工或夫妇双方请长假或脱产半年以上学习、进修的必须与单位签订一份计生合同,缴纳1000元保证金,外出时做一次环孕检,办一份计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半年寄回一份有效环孕检证明,每年回计生服务站做一次环孕检。

  6、凡经校长批准的上述各类假,其假条一式二份一份存行政办,一份存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

  九、评价与奖惩

  学校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点考核内容。年终考核若单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计划生育对象全部得到落实,合格率达100%,学校对有关人员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若有违犯计划生育各项政策者,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其所在处室、年级不得被评为先进处室、年级,并根据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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