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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反腐倡廉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08-3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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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级党组织及学校实际,经总支委员会研究,特制定我校反腐倡廉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全体三处人员、校级干部,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必须模范遵守、坚决执行上级反腐倡廉的有关制度、规定,必须自觉接受党组织、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二条     党总支坚持每半年一次召开“民主生活会”,自查、互查廉政工作;党总支坚持每学期召开一次“三处人员反腐倡廉学习、讲评会”。

  第三条    学校职工代表经党总支安排,可以随时检查学校任何部门、任何干部的廉政工作。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必须予以配合,不得阻拦、拒绝。否则,将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责任制考核处罚。

  第四条     学校不设立“小金库”或帐外资金。三处及各年级组均不得自行截留存放各种资金。否则,对决定人、保管人以违反财经纪律处罚。

  第五条         严格规范公款宴请。公款招待必须做到:

  1、确有必要。被招待者必须是与我校党务、业务有直接关系者,严禁用公款招待亲朋好友。未经学校党政领导同意,不得自行邀请外单位人员来校吃喝。

  2、慎重审批。公款招待必须经党政两个主要领导共同商量决定是否请客、费用标准、陪客人员。

  3、控制陪客。当客人只有1人时,陪客者不得超过2人;当客人在2人及2人以上时,陪客人数不得超过客人数。

  第六条     严格规范基建维修。五千元以下基建维修项目,由校长决定向其他校领导通气;五千元以上基建维修项目必须在行政会或总支会上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七条     严格规范大宗购物。单价在二千元以下、总价在二千元以下的物品的购置,由校长决定。单价在二千元以上、总价在一万元以上的物品的购置,必须在行政会或支委会上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做出申报或购置决定。购置时,必须有1-2名教工代表全程参与。

  第八条     严格规范学生招生、编班、转入、转班、留级,全体副主任以上干部都必须严格执行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并做到:

  1、外校学生转学、插班、本校学生转班及留级一律由教导处登记,报学校集体研究、决定。

  2、减免学生有关费用,一律由教导处登记并收取有关证件,报学校集体审查决定。

  第九条     有关工作人员及教师不得诱引学生家长请客、送礼;不得接受学生家长的钱、物。否则,立即停止其相关工作,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严格规范学生教辅资料订购。凡购置学生使用的学生教辅书籍、资料,一律须经校长批准。违者,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三处人员、校级干部一律不得在公务活动中私自接受各种回扣、礼金、礼品,收到的必须在五日内上交党组织。学校三处人员、校领导一律不得参加涉嫌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喝、唱、钓”活动。违者,立即停止其相关工作,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坚持校务公开,避免“暗箱操作”。凡是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学校重大利益问题、群众敏感性问题、反腐倡廉的重点问题等事项,必须增加透明度,让群众知政、知情。必要时,由党总支派出党风监督岗员、职工代表全过程参与监督,并采取适当方式将监督情况向职工报告。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党政组织之规定有冲突的,从其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及上级党政组织规定的,由党总支集体研究后,视情报告上级党组织处理或校内予以经济责任制处罚,或调离现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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