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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关于人事及相关工作的几点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2-1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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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经学校党总支、行政研究决定,对学校的人事及相关工作作如下规定:

  1. 凡我校因教育工作需要,同意接收而不能调动和招聘录用的代课教师,工作期间,学校只按课时费付给相应的代课工资,不享受在职教师福利待遇,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 凡我校同意接收,而未能办理进编,人事调动的代课教师,其进编和人事调动手续自行办理,学校给予协助但不作任何承诺,在进编和调动过程中的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3. 凡从高等学校招聘的应届毕业生进编后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壹年,重大节日福利待遇减半。

  4. 凡未办理进编和人事调动手续前,不负责代课教师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公益事业费用,影响晋薪、调级、职评等问题,由本人负责。

  5. 凡调入招聘录用教师学校不负责解决住房、照顾夫妻关系、子女就业等问题。

  6. 凡申报中高级职称的以及参加竞聘中层干部的必须有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班主任经验

  7. 原则上申请调出的教师必须在外国语学校服务五年以上(落聘、解聘教师除外)。要求调出的教师必须在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学校递交调离报告和财政工资折,学校一经研究同意则向市教育局申报进人计划,该教师则必须在开学前调离学校,调离教师不再与学校发生任何经济关系。

  8.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岗者,根据市教育局2005年48号文件有关规定一律作销编处理,学校不再保留其人事工资关系。

  9. 原学校老师函培训的奖励政策,自2007年1月起停止执行,2007年之前毕业的函授奖励未兑现的,待该教师自毕业当年起工作五年后兑现。

  10. 从本学期起凡教师的个人培训(计算机培训、普通话、转正培训等)及申报职称的个人培训,学校不再报销任何费用,一概由本人负责。由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培训,学校报销一定费用,报销标准由校长办公室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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