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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聘任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12-2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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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完善竞争机制,增强办学活力,现根据《关于在全县中小学全面推行教职工岗位聘任制的通知》(浦教〔1998〕64号)精神,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浦江县实验中学教职工聘任办法》。整个聘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况聘的原则,聘任结果与工资待遇挂钩,受聘人员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待聘人员不再保留原岗位的工资待遇,服从学校安排的,待聘期间每月按岗位绩效工资总额的80%(待聘月份的年终考核奖也按80%计发)发给生活费;待聘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待聘期满由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正式予以聘任。未被聘任的人员,由本人自行联系落实聘任学校,经县教育局同意的,可以正式予以聘任;到8月25日仍未能落实聘任学校的,学校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缓聘或待聘:
  1.连续两个学年期末成绩位居末位的;
  2.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后果的;
  3.局组织业务考试不及格的;
  4.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造成后果的;
  5.违反学校工作纪律多次的;
  6.处室人员服务态度恶劣的;
  7.一学年内没有参与学校教育科研活动、专题讲座、公开课、观摩课、发表或交流论文、辅导学生竞赛、上级业务评比的;
  8.家长、学生测评差的;
  9.收受礼品的;
  10.其它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的;
  11.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不聘:(不予聘任)
  1.违规家教的;
  2.违反计划生育的;
  3.违反《浦江县教育系统网络行为六规范》,上网发表、散布不当言论,损害学校和教育系统形象,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实施其它损害学校和教育系统形象的行为,影响较大的;
  4.违反工作纪律被县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查处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5.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6.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7.收受礼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8.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
  9.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10.旷工3天及以上的;
  11.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其它违反学校或上级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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