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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0-08-1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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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的做好学校各项工作,提高广大家长科学教育子女的水平,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紧密配合,构建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一体化的体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家长委员会是在学校的领导下,政教处指导下的群众性组织,是学生家长直接参与学校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学校教育有益的补充和发展,是学校争取更多的社会力量办好教育的主要途径。

  第二条:家长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全校学生家长,密切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宣传国家的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加强学校的管理,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家长委员会的作用,是沟通学校和家庭、社会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一体化的形成;是指导家长认真担负起教育子女的作用,帮助学校拓展德育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是积极研讨家庭教育的规律,总结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是参与学校管理评价工作,为学校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发挥学校和社会之间的桥梁作用。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家长委员会成员由班主任提名推荐,每班在全体家长中产生学生家长代表三名,组成班级家长委员会。

  第五条:班级家长委员会征求个人意见后确定一名班级家长委员会会长,并上报年级组,组成年级家长委员会。

  第六条:各年级家长委员会再选出,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各年级家长委员上报六人(其中包括会长及副会长),组成学校家长委员会,经学校行政研究,并由学校发给聘书。

  第七条:家长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了解和关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关心学校,能为学校工作献计献策。

  2、具有比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并有较好的教育效果。

  3、能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

  第八条:家长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一般情况下连任至本年级毕业。如有特殊原因空缺,可由班主任提名增补代表。

  第九条: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条:家长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学校政教处安排专人负责。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一条:家长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家长委员会在不干扰正常教学秩序情况下,可由学校安排进教室听课(事先须与教务处联系,落实具体时间),或邀请部分家长代表到校听课,与学校共同研究教育教学工作;有向学校咨询,了解学校政务公开的有关教育、教学等方面的规定、政策的权利;与学校商量后,有巡视学校,知晓、参与学校各种重大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及各项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将学生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向学校反映,或以提案的形式向家长委员会大会提出。

  第十二条:家长委员会成员有如下义务: 倾听家长对学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向学校反馈,促进学校改进工作;联系家长,采用多种形式,运用社会力量,帮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尽力协助学校解决管理工作中有困难的特殊问题,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可利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学校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关心爱护学生,对学生的行为规范作正确的引导。密切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班主任协助家长做好子女的家庭教育工作,提高家教水平;在家、校联系上,积极起到双向互动钮带作用。对家长的意见可及时向学校反馈。部分家长对学校的一些合理措施没能理解时,有义务主动配合学校做解释、说服工作;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维护整体利益,完成本委员会交派的任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为使家长委员会起到联系家长和学校的桥梁作用,特设校长信箱:设立于学校办公楼门口,欢迎家长用书面形式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家长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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