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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女教职工权益保护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3-05-2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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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教育系统女教职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女教职工权益专项保护条例。

  第一条:学校必须建立女教职工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行政对其工作予以支持。

  第二条:学校行政支持工会女教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教代会代表中女代表人数与学校女教职工比例相适应,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要有女性代表参加。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与学校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三条:学校女教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学校党支部、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学校教学教研、提高女教职工整体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学校在与女教职工建立聘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聘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学校在组织教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教师休养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女教职工参加。凡经学校培训(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教职工须与学校签订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约,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广大女教职工要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等活动,爱岗敬业、爱校如家、钻研业务、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学校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学校声誉。

  第七条:根据学校实际,设立女教职工保护设施,发放节育用品。

  第八条:学校女教职工委员会应配合行政做好妇女保健知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女教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第九条:学校应按时足额缴纳女教职工生育保险费,并按规定落实女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女教职工有义务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

  第十条:学校女教职工委员会应及时更新已、未婚,未、怀孕和哺乳期女教职工资料。女教职工有结婚、怀孕计划,应主动提前在学校女教职工委员会处备案,完善其资料。

  第十一条:对怀孕的女教职工,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怀孕的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为正常工作,并扣除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三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教职工,一般不得安排晚夜班工作。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假10天(计入产假总天数)。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学校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四条:女教职工达到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婚假增加到13天。女教职工生育给予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婚年龄的女教职工产假增加到4个月。所有提前备案的怀孕女教职工可在原享有的假期基础上,增加15天。

  第十五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教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婴儿满1周岁后,经区给以上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六条:已取得生育指标的女教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女教职工给予产假42天;7个月以上,产假90天。产假期满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规定的工作量。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环休息1天。

  第十七条:本细则(试运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抵触时,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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