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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家长学校章程三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4-01-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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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四有”新人,依据《中学德育大纲》和《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家长学校是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指导家长改进教育方法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的学校,是我校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家长学校的基本任务是提高家长素质,协同学校、社会培养具有高尚人格与创新精神的新型人才。

  第二章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家长学校领导组成员由学校行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退休教师等组成。

  第五条:家长学校实行制度化与规范化管理,做到五有:有牌子、有领导班子、有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有教材(教案)、有会议记录和上课记录。

  第六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材,挑选素质优良人员(含本校教师与外聘专家)担任家长学校教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鼓励家长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家长学校的学习并予以登记;参加者必须遵守纪律,积极主动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家长学校正常运转所需教育经费,由学校在办学经费中按比例支出。

  第三章 教学

  第九条:家长学校的教学内容含理论部分和实践部分。组织家长学习青少年心理学,青少年身心特点与发展规律,家庭教育学,性教育知识以及有关法规文章;学习学校颁发的《家长行为规范要求》等,并运用所学知识指导家教实践。

  第十条:家长学校教育要注意层次性,内容要形成系列。通过学习使家长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形成良好的认知结构,提高家长的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家长学校每学期分别上课(讲座)2-3次。

  第十一条: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地搞好课内教学。

  第四章 考核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参加学习的家长,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包括观察家长教育子女是否有成效,即子女的在校表现与进步情况。

  第十三条:每学年表彰优秀家长一次。优秀家长从参加家长学校学习的家长中产生,评选条件是教子有方,子女在校学习期间操行优等,学业成绩(含各级各类竞赛成绩)优良或进步显著。评选名额占参加学习家长总数的15%。优秀家长由年级评选,学校审核表彰并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家长学校的日常事务由家长学校委员会委托德育处、教务处、教科室具体负责操作。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二O一八年九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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