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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请假制度暂行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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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者的组织纪律性,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重新拟定以下教师请假暂行条例,望各位教师遵照执行。以往所发的文件与此有抵触的,以此文为准。
  一、事假:
  1、教师事假原则上每学期四天,全年八天,如遇特殊情况,确实要超假者,由单位核实后,报教育局审批,教师应办理好请假手续,并自聘好代课教师(规定的假期代课金由学校支付,超过规定假期的代课金由个人自负),所有假期均应报批批后方可执行。
  2、教师凡未按请假报批程序办理好请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或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而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按日扣发工资50元,并扣发当月奖金,如旷工累计超过一个星期,扣发全年奖金,学校领导发现擅离职守,应立即查清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及家属,并要其限期返校(通知书应留有存根),若其不听劝告,超过十五天未返校,校领导应上报中心校,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校长隐瞒不报,按有关政策规定处分。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如在离岗后十五天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安排其工作,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适当处分。
  二、签到:
  学校实行签到登记制度,设兼职考勤员,负责每天上下班考勤登记工作,任何人不得托他人代签或替他人签到,否则一经发现,双方均按缺勤处理,并责其作书面检查,当天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视为缺勤半天。
  三、旷课:
  教师连续旷工7—14天,全年累计旷工15天,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校必须及时上报辞退手续,连续旷工超过30天,全年累计超过90天的,学校必须上报自动离职手续。
  四、病假:
  1、教师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请病假,病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应由公立医院出具病假证明,课程与代课金个人自己负责(特殊重病住院除外)。变相请病假,如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责令作书面检查。7天以上不足一个月的,由五镇医院证明,一个月以上的由县级医院证明。学校负责安排代课与支付代课金。
  2、教师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并酌情扣发工资与出勤奖金。扣发标准按融政人[1998]13号、融财预字[1998]54号文件规定执行。
  1、病假2个月内,工资照发;(不包括职务岗位津贴、考勤奖,但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2、病假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
  (1)工作年限满10年,工资照发;
  (2)工作年限不满10年,工资发90%。
  3、病假超过6个月,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
  (1)工作不满10年,工资发70%。
  (2)工作满10及其以上的,工资发80%。
  4、其他有关病假的规定按融政人[1999]41号执行。
  5、经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按事假第2条执行。
  6、长期病假康复后要求工作的,应由医院出具健康证明。
  7、休息治疗病假,代课金由本人负责。
  8、不论事假、病假、法定假者必须按报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各类请假由本人填写好请假审批表,单位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表一式三份)。
  五、其他法定假期规定:
  1、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其他时间不予安排,若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探亲的,由教育局领导审批。
  教职工除寒暑假之外,请探亲假的,只发给本人的基本工资。
  2、产假:
  (1)、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者假期15—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者,假期42天。
  (2)、没有晚婚晚育正常分娩者,假期90天;有办理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上环),产假135—180天,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一周的照顾假。
  (3)、晚育剖宫产,假期105天;
  以上三种类型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全额发给,计划外怀孕流产者,不享受工资及福利待遇。
  (4)、怀孕期间的女教职工,确有困难的,经市级医院证明确有疾病可按有关规定批假15—30天;生育假满后确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按请假审批权限报批。工资发60—80%,并计算工龄,工资中不包含出勤和岗位津贴。
  (5)、产假期满,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市级医院证明后报批请假,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规定执行。
  (6)、女教职工在领取生育告知书后,怀孕期间经市级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并按病假处理。
  (7)、教职工节育避孕手术后休息时间规定为:女扎休21天,男扎休7天,上节育环休3天。
  3、婚假:
  教师双方均属晚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未达晚婚不给假。属于特批的享受3天婚假,代课自找,学校支付代课金。
  4、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视情况给予1—3天的丧假。
  四、审批权限:
  1、一般教职工请假五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小学由中心校校长,下同)审批;累计请假在六天以上的,报教育局审批。
  2、病假。有门诊病历、疾病证明手续,请假六天以上累计一个月以内(包括一个月),由教育局值班领导审批,一个月以上,三个以内的(包括三个月),由教育局人事科受理,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审批,并公示结果。连续请假三个月以上的,由教育局受理后统一报市人事局审批。有住院手续请假六天以上三个月以内(包括三个月),由教育局审批,超过三个月,由教育局受理后,统一报市人事局审批。原则上请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出具本市市级医院疾病证明。
  3、事假。年累计请事假六天以上一个月以内(包括一个月),由教育局值班领导审批,超过一个月,由教育局受理后,统一报市人事局审批。
  4、不论是病假、事假、法定假、都要按程序由学校负责办理请假报批手续。经审批后生效。教育局对请假一个月以上的教师定期在教育网上公示,接受监督。
  5、各类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单位领导审批前,应具体了解请假人的实际情况后,签署是否准假意见,并明确注明请假起始的时间,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所在单位和个人各留存一份。
  6、请病假应使用公立医院的疾病证明,请病假期限超过一周的,原则上应使用公立市级医院的疾病证明;请病假期限超过一个月的,所在单位应派专人探视,并提供由校领导及探视人签字的探视证明、探视情况公示表。
  7、教师外出,提供外地医院疾病证明,邮寄回来由他人代请病假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了解情况,避免教职工出现计划外生育、务工等情况,请假时,需提供详细的医疗记录(包括病历、发票、疾病证明)。
  8、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离岗三天之内,先口头向单位领导请假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9、凡请假在一个月以上的已婚女教职工,在办理请假手续前必须提供查孕证明。
  10、请假期满要续假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11、假毕应由学校负责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五、单位领导人责任:
  1、未经组织部、人事局批准,擅自借用人员的所在单位和借用单位第一责任人,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年度考核不评优,第三次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2、擅自办理停薪留职的单位第一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3、自发文之日起(1999.4.7),未执行考勤制度的单位,在上级检查时发现后,第一次,单位正负职领导年度考核不评优,第二次,单位第一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单位集体和个人不予推荐评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4、越权审批请假手续的学校领导,谁审批谁负责。一经发现,审批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说明: 1、以上计算请假时间,不扣除节假日。
  2、奖惩问题,各校原有规定,宽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执行,严于本规定的,可按本校规定执行。
  3、本规定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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