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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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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程序,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勤对象为所有在岗教职工。

二、每月考勤情况,各部门应及时公布,考勤工资当月兑现。

三、按校历,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其余均为工作日。

四、一学期事假4天

五、每一大周为十一个工作日,即周日下午至次周四下午,日工作时间按学校作息时间表执行。

六、考勤实行签到制。

七、教职工请假,均需履行书面手续,经批准,方可生效。

1、教师请假半天以下,按临时事假累计,必须经教务处批准、登记,方可生效;半天至三天必须经教务处批准,交办公室登记,方可生效;三天以上的须经校长室批准,交办公室登记,方可生效;每月教务处须将教师考勤情况统计报办公室。

2、行政人员公差、请假,两天的,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两天以上的须经校长室批准,交办公室登记。

八、所有教职工请假外出,必须持请假条到门卫室登记,假期结束到门卫室销假。(不销假,视为假期继续。)每月末,门卫室将请假条分类整理报各部门。

九、凡在工作日时间内,超过学校规定的时间未签到的,按迟到处理。外出和下班没有在门卫室签到的,按早退处理。未签到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十、所有教职工在上班时间均执行坐班制度,严格按照学校统一安排的办公室办公。无故不准随便串岗聊天,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果不坚守岗位的,发现一次,扣工资10元。如有急事外出的,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

十一、凡在工作日时间内未到校工作的,应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凡在工作日时间内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工资5元,超过10钟的,每次扣工资10元。超过30分钟的,视为旷课半天。(值班教师按值班要求按时到岗,不按时到岗的,按此款处理;学生返校时,接送学生的教职工另行规定,不接送学生的坐班教师在学生离、返校时应按时坐班,不按时到岗的以旷工半天论处。)

上课期间(含早晚自习),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工资10元,超过5分钟的,视为旷课一节。早晚自习需要调课的,需经教务处批准。

十二、教学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申明理由,履行请假手续,并安排好本职工作(调整好课程)。经批准,方可生效。请假者不得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和私自调课外出。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十三、病假需持医院有关证明。

十四、教职工的婚假(不包括旅程时间)、产假均按法律规定执行。

十五、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培训、自学考试、函授等)不视为事假。如占用工作日,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调好课,经批准方可生效。

十六、教职工的两条线三代人的丧事可给假3天(不包括旅程时间)。如非以上丧事,一般不予准假。如坚持请假,按事假执行。

十七、教职工夫妻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因病需护理的,其假按事假执行,假期两天视为一天

十八、学校的会议及集体活动按时参加(含学生就餐),除已经批准请假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借故请假,不得迟到、早退、缺席,严守会纪、会风,违反一次,扣5元。缺席一次扣10元。

十九、学校安排的外出活动属公差,由教务处安排好相应的课程调整。

二十、凡请假者超过学校规定的假期,每天扣工资20元。

二十一、不经批准,私自调课外出的或接受他人调课的,双方视为旷课,凡旷课的,每节课扣30元。

二十二、凡旷工的,每天扣工资80元,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二十三、对教务处的临时调课,所有教师必须认真执行

二十四、以上事假、病假等考勤情况,均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评聘教职工的重要依据。

二十五、后勤职工考勤考核依据《后勤职工考勤考核办法》。

二十六、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属校长室,自二○○八年九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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