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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共财物损坏赔偿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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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学校一切公共财产及其设备等未经主管校长批准,均不准任何人自行拆毁或丢弃,有违者加倍赔偿。
  2、教室、寝室公共财物的故意损坏或因嘻闹等原因引起的损坏,凡能追查出直接责任者均由直接责任者赔偿,如无法追查直接责任者,均由本室全体人员共同负责赔偿。
  3、经调查核实确实无意损坏,按原价的20%一30%由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
  4、因嘻闹、肇事或故意损坏的,视其损坏程度以及引起的后果由其直接责任者按原价负责赔偿,或由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的共同赔偿,并报校领导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5、对损坏学校花木或单摘花木的按其原价的40%一100%由直接责任者赔偿或处罚款,因私拿学校花木除责其交出花本外还处其花木原价罚款。
  6、对能检举、揭发他人故意损坏公物,而经调查属实的给于检举揭发人道德加分于奖励以资鼓励。
  7、赔偿金额由总务科、学生料、班主任共同商量决定,由总务处填制损坏公物赔偿单,由德育处或班主人责成赔偿人负责赔偿,并办妥有关财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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