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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信访工作制度二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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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工作制度
  根据《山东省信访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教师(含幼儿教师)在工作中有意见、有问题需要咨询、上访的必须逐级通过组织进行。可先向中心校长反映情况,然后由中心校长向联校汇报,联校汇总整理后向上级汇报。教师不得越级上访、咨询,不得集体(三人以上)上访、咨询。
  二、对违规上访者,在今后的职称评定、竞争上岗、评优选模等考核中每次在总分中按省、市、县三级分别扣除5分、3分、2分。
  三、对在上访中起带头、组织、串联等中枢作用者,联校不预聘用。
  四、若哪个中心校出现违规上访,对该中心校长给予严肃批评并按第二条执行,直至免职。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若出现上访问题追究直接领导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直至免职。
  六、对由于上访、咨询所形成的经济支付款项,按上访咨询人数分摊,联校不分担任何经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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