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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01-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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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校学生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建立学生干部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全面提高学生干部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带领广大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保证我校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学生干部应围绕学校的培养目标,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锻炼,自我创新为原则,积极探索学生干部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学校相关的管理中去,努力成长成才。

  本规定所指“学生干部”包括团委、校学生会、年级团总支、年级学生会及各班、团支部干部,学校广播站负责人。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原则

  第一条:为准确而有效的选拔学生干部,必须遵循五个选拔原则

  1、察言观行,以行为主的原则

  对学生干部的选拔,要听其言,观其行,二者缺一不可,且以观其行为主。

  2、既看长处,又看短处,以其长处为主的原则

  选拔学生干部时,对学生的优点要认识够,对其缺点要认识透,全面客观地认识学生,才能在工作中 用其所长,避其所短,充分发挥每一个学生干部的积极性。

  3、与个别考察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民主推荐与个别考察相结合,在班级、年级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对被推荐者进行广泛的考察,全面了解其在班级的思想、学习、工作及其他情况,然后做出综合评议。

  4、公平竞争德才兼备的原则

  即学生在评选资格上是均等的,在选拔条件、选举及结果上是公开的,按照学生德才、能力等条件择优选定。

  5、合理分工、优化组合,充分发挥学生干部整体作用的原则,根据工作岗位的职能特点和每个学生的特长、能力大小,按岗位确定适当的人选,量才用人,用其所长,使其职能相称。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标准

  第二条:学生干部要符合“一好、二强、三高”的标准,即学习好,工作能力强、自控能力强,思想觉悟高、政治热情高、群众威信高。以身作则,顾全大局,维护集体利益,能真正起到模范表率作用。

  第三条:学习成绩较好。学习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列。

  第四条: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相关计划、总结,独立主持会议、布置落实各项工作。

  第五条:有创新意识,工作上善于独立思考,有独到的见解,有宏观上驾驭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有热情、工作主动、肯于吃苦、甘于奉献、能较好完成各项任务。

  第七条: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承上启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八条:态度要端正,工作上积极进取,集体观念强,遵纪守法,与老师、同学交往真诚、得体,注意自身形象建设。

  第四章  学生干部产生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学生干部实行民主推荐和竞争选任制

  第十条:民主推荐

  根据各部门的职数,各班按一定数额进行民主推选,经班主任和年级同意后报团委。上报时填写学生干部推荐表。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

  团委根据学生干部选拔原则对被推荐的同学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公开竞选主席、副主席

  申请竞选主席、副主席的同学要根据所报职务的职责,提出自己的工作设想,工作思路和自身具备的条件和优势,参加统一竞选。

  第十三条:团委研究、校党总支确定

  团委根据推荐、考察情况,结合主席、副主席意见,研究确定学生会初步组成人选,团总支初步组成人选由团委直接研究后进行公示;团委初步人选报党总支同意后进行公示,如无意见则公布任职。

  第五章 学生干部教育与锻炼

  第十四条:校团委每学年举办一期学生干部培训班。通过培训学习使学生干部做到:政治上同党组织保持一致,思想上树立良好的道德情操,学习上勤奋好学,刻苦钻研,工作上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纪律上遵守一切规章制度,敢于同各种不良现象、不文明、不道德行为作斗争,个性修养上豁达大度,宽厚待人。

  第十五条:团委认真组织学生干部参加学校组织的党课。

  第十六条:团委要建立学生干部档案,组织部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团委坚持经常性的对学生干部的指导帮助,指导团总支、学生会制定好工作计划,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和例会,使广大学生干部能大胆独立地开展工作,在工作实践中受锻炼,长才干。

  第十八条:团总支、学生会干部每学期初应分别写出工作计划、学期末写出工作总结,校学生会、团总支要向团委汇报工作,校学生会还要向全校学生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接受同学们的监督。

  第十九条:团委、学生会干部每学年调整充实一次。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

  第二十条:学生干部有向发生不文明行为和存在不良现象的同学提出劝告、批评或扣分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学生干部代表学生对学校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有向学校领导、老师反映情况的权利;可在综合同学意见的基础上,就相关工作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学生干部如因工作实际需要,可以不参加课间操、课外活动,但事先应向老师请假。在不影响学习及班级常规考核的情况下,老师应予以支持。

  第七章 学生干部守则

  第二十三条: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身作则,带头参加各项有意义的活动,模范地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热爱集体,关心集体荣誉,积极主动地配合班主任和其他学生干部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密切保持与政教处、团委、学生会的联系,虚心接受领导和老师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学习刻苦,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关心同学,注意工作方法,热情为同学服务,虚心接受同学们的批评监督。

  第二十八条:大胆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执行学校和各项决策,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严禁弄虚作假,沽名钓誉。

  第二十九条:加强理论修养,明确是非观念,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第三十条:襟怀坦白,脚踏实地,尊重他人,不斤斤计较个人得失。

  第三十一条:学生干部不得拉帮结派,搞宗派主义。

  第八章学生干部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政治思想表现,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

  第三十三条:工作态度,是否具备强烈的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精神,工作踏实,具备开创精神和工作魄力。是否有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的决心。

  第三十四条:工作能力,是否充足认识、理解本职工作。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总结能力。

  第三十五条:自律意识,是否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生组织机构的规定和规章,服从学校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习情况,是否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

  第三十七条:工作成绩,是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在上级组织与同学之间起的桥梁作用。

  第三十八条:工作作风,是否工作态度端正,能做到公正,公平,不徇私舞弊;顾全大局、公道正派、遵守社会公德;工作作风民主,能很好地与他人合作共事,体现集体主义精神。

  第三十九条:学生干部在工作时接受本校师生监督。本校师生有权利向团委反映有关学生干部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十条:学生干部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停职、撤消学生干部职务和除名。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

  (一)、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学生干部队伍整体形象,情节较轻的。

  (二)、工作欠积极主动,经提醒仍不改者。

  (三)、对自己要求不严格,未起好模范带头作用者。

  (四)、违反学生组织的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

  (五)、两次无故缺席工作会议者。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停职:

  (一)、学生发生较大违纪,学生干部在场未参与,未制止,知情不报的。

  (二)、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学生干部队伍整体形象,情节较重的。

  (三)、工作不积极主动,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违反学生组织的有关规定,情节较重的。

  (五)、学期操行考核不合格者。

  (六)、三次无故缺席工作会议者。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撤消学生干部职务:

  (一)、学生发生重大违纪,学生干部在场未参与,未制止,知情不报的。

  (二)、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考试作弊者依照第四十四条处理)。

  (三)、不服从管理,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

  (四)、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受学校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二)、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

  (三)、考试作弊的。

  第四十五条:受停职处理的干部,如认错态度好,愿意改正者,经过2—3个月的考察期,可以予以复职。复职必须经过校团委的同意。

  第四十六条:凡受到撤销学生干部职务或除名处理的学生干部,一年内不得再担任学生干部职务。对受到除名处理的干部,学校对其任职经历不出具任何证明。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由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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