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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档案管理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02-0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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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团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团的组织生活,提高团员意识,增强团的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新生入学时须持本人团员证和团员档案到各班团支部报道,团支部集中后报团委,转接团组织关系并注册,团委组织部对档案按班级统一建册管理。注册后团员档案也可装入学籍档案,进档案室由各班团支部管理。

  第二条 团委以各班团支部为单位进行统一登记造册,按学生学号进行编号,制定团员花名册,建立团员电子档案。

  第三条 严格妥善保管团员档案,严禁私自借阅、复制、涂改。

  第四条 对于私自拆看、复制、涂改团员档案的,一经查明,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团籍处分,并载入档案。

  第五条 新生团员档案遗失,须持原所在单位团委证明,办理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在校学生团员档案遗失,查明原因后,可以办理补办手续。

  第六条 做好毕业生团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由各班团支书持本班同学的团员证,根据团费收缴情况到校团委办理转接、离校手续。

  第七条 以班团支部团小组为单位,认真开展 “团日活动”,并认真严格地审查团员一年一次的民主测评表,载入团员档案。

  第八条 组织部应定期清理和检查学生团员档案。若有丢失团员档案,应该填补“团员登记表”;团员受团内处分,可将其档案归类管理。

  第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后不能办理正常手续的,团委将团员档案进行整理可移送学生科,与学生滞留档案一同存放、管理。

  第十条 团员注册及管理情况作为“五。四”评优评先的考核内容。团员档案报表记载团员在校奖惩、团内任职情况,由各班团支部、团委组织部共同记载

  第十一条 本条例从2007年3月6日开始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者,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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