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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工会教师申诉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3-06-1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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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个有效的法律途径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的范围是:

  1、教师认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合法权益的,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4、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可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5、申诉时间的范围。即只有在《教师法》生效之日以后发生的案件,才可以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提起申诉。

  教师申诉的程序是: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⑴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⑵对申诉的受理。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⑶对申诉的处理。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①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②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③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

  ④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⑤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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