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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校级骨干教师评定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07-2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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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师德。

2、 文化课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一级以上教师职称,参加过继续教育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专业教师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水平。

3、 担任过三年以上班主任工作(其中在本校担任一年以上班主任)并取得良好成绩

4、 掌握扎实的学科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熟悉并掌握新课程标准,教学效果好。周课时在六节以上,承担过校级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或在校、县级评优课中获奖。

5、 在学校期末综合考评中,教育、教学、教研成绩均为85分以上,并评定为校级一类课的教师。

6、 有一定的教育理论修养,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承担校级以上科研课题,并有较好成果,论文当年在县级获奖,或在市级报刊上发表过有关教育教学的文章。

7、 初步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具有捕捉和处理现代化教学信息的能力,能使用与本学科有关的计算机软件。

8、 对教育教学有特色、有特殊贡献的教师,通过校行政会讨论审核,可以破格申报校级骨干教师。

一、校级骨干教师评审办法:

1、 个人申报;

2、 组内推荐;

3、 行政会审定;

4、 填写申报表;

5、 自己述职;

6、 说课;

7、 听课。

8、 查阅有关教育教学获奖材料;

9、 听述职进行评议;

10、 评审合格后,为骨干教师颁发证书,享受相应的待遇;

11、 每年重新认定一次。

校级骨干教师评审小组考核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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