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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08-0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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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纪处分的依据和原则

(一)为贯彻ldquo;以德立校,管理强校,教科研兴校rdquo;的办学思想,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的教育环境,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制定本规定。

(二)学校注重培养学生自理、自育、自律能力,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实行宽严结合,辅以必要的纪律约束和处分,确保校规校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学生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应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扣减相应的德育学分。

(三)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规范有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原则。

(四)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年ldquo;优秀学生干部rdquo;、ldquo;三好学生rdquo;等表彰评比。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市教育局批准。

(五)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未造成一定损失或相关不良影响,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六)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

3、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4、同时触犯多条校规者;在本校曾经受过处分者;

5、指使、挑唆或伙同他人打架斗殴、煸风点火,向别人提供凶器、扩大事态、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勾结校外人士来校滋事的;

6、集体(三人以上)违纪的首要组织者;

二、通报批评

(一)通报批评的有关要求

1、学生因违反学校纪律并造成一定影响尚不够处分者,可对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通报批评根据教育效果需要,可选择班级、年级、学校三种等级中的一级宣布并在相应的范围内通报政教处备案。

3、通报批评是学生纪律处分前的警告性辅助教育手段,被实施通报批评后若该生在言行上仍无改正者,可予以纪律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一周内迟到三次以上,或一学期内累计迟到或早退达10次;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节者(迟到或早退三次算旷课一节,迟到或早退20分钟以上属旷课,无故不参加升旗、不做早操计旷课一节);

2、违反课堂纪律,影响同学学习和老师上课,经教育不改者;

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长期不完成作业等学习任务者;(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提供材料)

3、违反学校仪容仪表规范,经教育不改者;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公共场所喧哗、追逐打闹或有其它不文明举止,且不接受教育者。

4、在校园内乱扔纸屑、杂物和乱倒垃圾者;以及其他破坏校园环境卫生行为者;

5、学生校内骑摩托车或违章停放自行车不听劝阻的;或带篮球、足球等进入校园影响教学秩序者。

6、违反学校规定时间内到小卖部购物。

7、攀爬围墙者;折损花木、践踏草坪、破坏绿化者;在楼道、教室墙壁内外、黑板、课桌凳(椅)等公共财物上乱涂、乱画、乱刻或以其他方式留下痕迹者。

8、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集会或其它集体活动者;升旗或集会时迟到或违反纪律者。

9、违反学校规定,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微机房等学习场所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和视听物品者。

(三)凡受到全校通报批评者应通知家长,并记入学校通报批评记录。

三、纪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累计迟到或早退10次;或累计旷课达10节者(注:三次迟到或早退,按旷课1节计);

2、上课违反课堂纪律达2次者;(班主任、任课教师提供书面材料);

3、考试舞弊者(首次)或在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中无故缺考者(首次);

4、仪容仪表不符合学校规范要求,屡教不改者;将手机、游戏机、MP3等带入教学区,经教育不改者;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等非运动区内打球,不听劝阻者;

5、在校内吸烟、酗酒和参与赌博等不良行为(首次);

6、在校园内乱扔纸屑、杂物和乱倒垃圾,不接受教育者;

7、故意破坏公物,或损害公物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能主动承认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一学期累计迟到或早退20次;或累计旷课达10节以上20节以下者;

2、上课违反课堂纪律,屡教不改者;(班主任、任课教师提供书面材料);

3、在校内吸烟、酗酒和参与赌博等不良行为达2次者;

4、寻衅滋事,参与打架斗殴者,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管制刀具等器械带入学校的;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和偷盗他人财物等行为者(首次违纪,情节较轻)。

5、出入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等不适宜中学生的娱乐场所,且不接受教育者;男女生交往过密,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阅读、传播不健康书籍和光盘等音像制品,且不接受教育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节以上者(注:三次迟到或早退,按旷课1节计;离家出走,逃学在外三天以内)

2、违反课堂纪律,不服从老师的教育管理,顶撞老师,严重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者;考试作弊二次以上或串通多人作弊,或在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中无故缺考两科以上者;

3、严重违反学校仪容仪表规范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在校内吸烟屡教不改或组织串通他人吸烟者;

4、在校园内多次乱扔纸屑杂物、乱倒垃圾且屡教不改者;在校园周围摊点买零食及其他物品且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

5、寻衅滋事,侮辱、殴打同学,情节严重者;勾结校内外人员或团伙打架闹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校外滋事,情节严重,破坏学校声誉者;

6、故意破坏公物,或损坏公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7、课间追逐打闹或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等非运动区内踢球、打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偷盗国家和集体财产(情节较轻)或多次偷盗他人财物者;

9、多次阅读或传播黄色淫秽书画或光盘,不接受教育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30节者;

2、严重干扰教学秩序,对抗老师教育管理,谩骂、威胁甚至殴打老师,侮辱教师人格尊严,造成恶劣影响者;

3、在校屡犯错误,道德品质差,一贯坚持错误,态度恶劣,经多次教育不改者(班主任或教师提供书面材料);

4、在校内外打架斗殴,或幕后主谋打架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者;

5、在省、市级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6、已受记过处分又违纪者;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报市教育局批准后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在留校察看期间仍无悔改表现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一个月者(高中学生);

3、多次打架斗殴,影响极坏,屡教不改者;

4、经常破坏教学秩序,使教学不能正常进行,师生家长意见很大,道德品质极坏者(班主任或教师提供书面材料);

5、打人或指使他人在校内外殴打学生,造成严重后果者;

6、偷盗、勒索、赌博、吸毒、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后果,造成极坏影响者;

7、触犯国家法律者。

(六)本规定未列举到的违纪行为,可依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关内容,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

(七)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八)借读生违纪与在籍生同等处分。对借读生违纪情节严重或教育不改者,应责令其回原学校,不允许在我校继续学习。

四、纪律处分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所在班级、班主任、年级组及其它知情者有责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政教处认真调查学生违纪事实,对拟定处分的学生进行教育,端正其态度,并根据学生错误情节的严重,学生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违纪学生实施处分,应迅速及时。在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做出处理决定。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果,要以公告形式通告全校(特殊情况下除外)。班主任及时记录相应的德育考核学分。

(三)实施纪律处分的具体程序:

1、达不到纪律处分的违纪事件,班主任自行处理,确须纪律处分的报政教处。

2、学生违纪事件报政教处后,班主任要全程协助政教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应以书面形式提供违纪学生日常表现材料,要求违纪学生如实填写违纪记录表,并代表班级提出书面处理建议,年级组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学校政教处。

3、政教处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及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细则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校务会讨论决定。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室批准公布;开除学籍处分,报经市教育局批准后,由校长室公布。

4、政教处拟定处分决定,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在公布处理意见前班主任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告知处分结果,做好必要的思想教育。

5、开除学籍处分,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四)处分期间教育要求

1、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应每月向班主任汇报一次思想和表现情况,政教处每学期对受处分学生的思想表现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2、学生受处分后,经考察确有进步,可予以撤销处分。

3、学生受处分一般时限为一年,期满若仍无进步表现,可延至毕业前夕,若还无悔改之意,则处分不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如果一年期满,仍不能解除,可视情况延长察看时间,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如果延长时间到期,仍不能解除,则劝其退学。

(五)撤消处分的具体程序:

1、由受处分的学生本人向班级、班主任及所在年级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上交思想认识材料一份。

2、经学生所在班的班委会讨论同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政教处审查。

3、经政教处审查核实,认为符合撤消处分条件者,可以撤消处分,但对留校察看处分的撤消,须经校务会研究决定。撤消处分的决定由政教处以公告形式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4、劝其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五、住宿生在宿舍区的违纪依照《住校生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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