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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依法治校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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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在普法依法治校工作中的责任,防止和纠正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南昌市教育局依法治校规划》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工作责任追究,是指本校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职责,以致影响普法依法治校声誉,贻误工作,或者损害群众利益,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普法依法治校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第四条 在普法依法治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普法依法治校工作不重视,以致“无人管、无人抓、无规划、无计划、无措施、无活动”的;(二)连续两年普法依法治校工作考核不合格、整改不到位的;(三)在上级检查、抽查中不合格,影响全校普法依法治校工作评议评价的;(四)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严重损害的;(五)滥用行政许可权,给国家、集体、个人利益造成实际损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六)因领导失职、管理混乱、致使本地本单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应当受到工作责任追究的行为;第三章 工作责任区分与承担第五条 工作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六条 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条 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主持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条 其他原因造成过错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工作责任追究第十一条 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行政处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二条 工作过错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对责任人给予责令检查。
  第十三条 工作过错情节比较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 工作过错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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