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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八条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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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行。

二、要宣传普及科学知识;不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不参与邪教活动。

三、要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要为人师表,廉洁从教;不强制学生购买教学辅助材料,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向学生和家长索要财物,不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五、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语言规范健康,行为举止文明礼貌;不赌博,不酗酒,言行不违反社会公德。

六、要努力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正确评价学生;不公开排列学生的考试名次,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

七、要密切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坚持进行家访;不指责、训斥学生家长。

八、要关心集体,尊重同事;不做有损集体荣誉和不利同志团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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