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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处罚暂行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12-0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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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培养学生具有崇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行为规范,根据《乐清中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条例》(试行稿)第三条规定及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生穿戴应整洁、大方,标志佩戴整齐。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一)男生留长发、女生烫发、披发,染发、光头等怪异发型的;

  (二)佩戴首饰;穿奇装异服的;

  (三)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教学区;在规定时间内未穿校服达3次的;赤膊的;

  (四)无故不带校园卡达3次的。

  第三条 学生要举止文明,应讲卫生自觉保持环境整洁。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一) 对同学叫侮辱性绰号的;讲脏话,辱骂他人的;

  (二) 乱吐痰、口香糖的;乱扔纸屑、果皮、塑料袋等的;从楼上往楼下倒水、扔杂物的;无故不打扫“切块包干区”卫生的。

  第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一款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一)早退、迟到(含迟出、迟归)次数累计达到3次;

  (二)在教学区、生活区拍打“三大球”的;

  (三)违反体育馆开放时间进入运动的;违反图书馆、计算机房有关规定的;

  (四)在教室内用餐的;

  (五)买菜买饭不排队、破坏秩序的;

  (六)自学课、早(晚)自修时间无故离开教室搞其它活动的;

  (七)无故不出操的;

  (八)集会时看书报、喧哗、不守秩序的;

  (九)不服从学生干部、值周班学生管理的;

  (十)进出校园(含寝室)不打卡的;

  (十一)未经规定手续进行销假或未在规定时间返校的。

  第二款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经许可在校内举办生日庆贺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看宣传色情、凶杀、迷信书刊的;

  (三)在校园内吸烟、喝酒、猜拳、打牌的;

  (四)无故不参加升(降)旗仪式的;

  (五)横穿、践踏校园绿化带的;

  (六)住校生未经请假在外留宿、迟归的;

  (七)在寝室内点蜡烛的;

  (八)翻越阳台、校园围墙出入学校、寝室或运动区的;

  (九)私自使用多用插座、热得快、电烧锅等高危电器或私拉电线的;

  (十)无特殊情况私自使用消防设施的;

  (十一)无故不参加学校分配的各项重要工作;

  (十二)经常不服从班主任工作分配的;

  (十三)未经许可,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燃烧纸张等);

  (十四)携带、藏匿刀具、易燃易爆物品进寝室的;

  (十五)恶意消费其它同学校园卡内的钱。

  第五条 学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不论以任何理由,打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群架,持械行凶,拉拢校外青年、学生参与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旷课次数一学期累计达5节,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1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超过15节,给予记过处分;(一个晚自修计2课时);

  (三)早退、迟到次数一学期累计达10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考试出现舞弊行为的(夹纸条、交头接耳、翻书、抄袭他人试卷等),该科作零分计,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用手机作弊等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具体按《乐清中学学生考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执行;

  (五)无故不参加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赌博的,偷窃的,不论数额大小,给予记过处分;

  (七)男女生交往过密脱离公共场合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进经营性网吧,给予记过处分;

  (九)在校园内使用小灵通、手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无故损坏公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发生传染病而故意隐满不报或未及时报告医务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 恶意顶撞老师;不通过合理正当手段反应意见,在校园内粘贴大(小)字报或带头恶意起哄酿成群体事件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六条 批评教育三次,视同一次警告处分;警告处分两次,视同一次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警告两次,视同一次记过处分;记过两次,原则上不予撤销。

  第七条 多次违纪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暂停住校直至取消住校资格处理,或视情节严重程度要求在家教育反思。

  第八条 凡受过学校纪律处分者,取消入党考察、评优、推荐、保送、各类奖学金获得等资格;并且,在该生学年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按《乐清中学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办法》第五条有关精神执行。

  第九条 凡被处以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并且没有被撤销的一律记入该生毕业档案。

  第十条 凡一学年有十人次学生被处以警告处分(含警告处分)的班级,取消该班级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宿舍区违纪按照《住宿学生违纪处罚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政教处负责解释;末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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