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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收费工作管理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5-1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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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治理教育乱收费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合规合标、公开公平,特根据有关文件的精神和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成立“南昌十三中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总务处、校办公室、勤工办负责同志为成员。学校收费政策、主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校内收费管理规范等收费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由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总务处为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收费日常管理工作。勤工办为收费审核部门,校办公室代表党支部行使收费监督职能。

  三、学校的各项收费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执行,不许搭车收费、超标收费、另立名目收费。

  四、各部门按批上级有关标准开展收费工作时,必须保证按核定的项目,合法合规合理使用票据,使用总务处提供的财政统一票据。不准不出具票据、打白条收费,不准以其他票据代替专用票据。部门或个人领取票据时,应进行登记,收费完成后,应如数缴回所领票据存根。

  五、除学校规定由教职工代收的费用外,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学生费用。

  六、校勤办每学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校收费工作检查,检查结果报党政联席会,与教师个人绩效考核、评优评先以及教研组评优评先挂钩。

  本实施细则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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