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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托餐管理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06-0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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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校象鼻教学点处于修建中,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采取家庭托餐的供餐模式。为实施好此项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象鼻教学点教师要提高认识,消除麻痹大意思想,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托餐工作,确保教学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家庭托餐必须由本家长亲自负责,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办,否则后果自负。

  二、实行谁托餐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家长是所在教学点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食品的安全。

  三、购买食品时应严格检查食品质量是否在包装上有“QS”标识符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生产日期是否超过保质期。不准接收质量不合格、超过保持期的食品,不许购买腐败变质的食物;不许购买《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四、食品贮存应做好防盗、防鼠、防蝇、防潮、防污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存放和使用,食品不许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有条件的尽量将食品贮存在冰箱(或冰柜里)。

  五、实行食品留样制度。每次的食品必须按品种留样, 48小时后无异常,留样食品可继续食用。

  六、实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如遇学生进餐后发生异常,要及时联系家长,问明情况,妥善处理;疑似食物中毒要及时上报学区。所有异常情况均要做好记录。

  七、家长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食物和分发食物前应洗手。教师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传授食品安全常识。在让学生就餐前先洗净手。

  八、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导致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追究托餐的家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的追究学校教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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