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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08-3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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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对象是:各党委(组)、党工委、党总支、区直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正、副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其目的是以预防为主,教育帮助干部。

  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有不廉洁行为或违纪苗头,情节较轻,未达到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需要提醒或帮助教育的;

  2、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的问题,经过组织调查核实虽未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但有必要提醒今后加以注意的。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较轻的;

  2、制责范围管理的对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3、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起上访,造成影响较小的;

  4、对苗头性、倾向性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问题不及时查处纠正的;

  5、对其他需要谈话的。

  四、对正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有区纪委书记负责;对副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有区纪委副书记负责。

  五、谈话的方式、程序及要求:

  1、区纪委负责抓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责任人,根据掌握的情况,确定诫勉谈话的对象,报区有关领导同意。

  2、区纪委办公室应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被谈话对象;

  3、需要被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提前要求被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4、谈话时区纪委办公室派工作人员作好记录,结束后应将谈话内容整理进入被谈话对象的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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