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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疫情报告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2-02-1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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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及时有效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特制定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报告体系

  学校建立疫情报告工作领导小组,构建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校医为学校疫情报告人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体系,各科室、部门负责人、级部、班主任、备课组长与校医协助配合,学校其他教职员工、学生发现传染病疫情均有义务向责任疫情报告人提供信息。

  1.具体开展师生员工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负责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全校师生晨午检与体征信息摸排等工作。

  3.组建病例登记台账,对发现的传染病例或疑似病例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立即登记(项目包括:病人的发病日期,所在班级或部门、姓名、性别、年龄、症状、是否就诊及医院、排查结果、采取措施、登记人等),并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学校主管领导报告。

  4.不断调整完善工作,并接受各级主管部门对学校疫情登记、报告、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报告要求

  1.当学校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向属地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学校负责人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管理。一旦发现应在2小时内由学校疫情报告人报告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学校负责人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3.当发现同一部门、科室或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5例以上出现不明原因发热或干咳、气促等症状的疑似病例,并有相似症状(如腹泻、呕吐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且有相同流行病学史,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其他符合《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报告要求的也需及时报告。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5.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除初次报告,应完成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6.因漏报、瞒报、谎报、迟报等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依规追求相应责任。

  三、报告流程

  第一发现人→班主任、组长或部门负责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分管校长→校长→疾控中心、社区、教育局体卫艺处→在医务专业人员指导下立即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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