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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计划生育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09-2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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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促进我校计划生育工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圆满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生育任务,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审批制度

1、户口在我校的女教职工自登记之日起,计划生育就属我校管理,必须在登记当月(公历)上报学校计生办(交一方登记证原件),以便学校向计生部门月报,过期不报的,按相关规定作出通报批评和处罚,并自行办理准生证审批等相关手续。

2、新婚上报的女教职工,自登记之日起,要尽快办理准生证。严禁无证怀孕及没办理登记手续提前怀孕。如有,当作计划外怀孕处理,根据上级相关规定,接受相关的处罚,并给予校内通报批评。

3、举行婚礼而未领取登记证的教职工应在婚礼当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时上报学校计生办。逾期按上级规定对其做出相应处罚。已领取登记证而未举行婚礼的教职工和所有已婚育龄妇女同样要求。

4、持证的育龄妇女,怀孕一至两个月内要及时上报学校计生办,以便在月报中上报县计生部门。逾期不报者按上级规定对其做出相应处罚。

5、调往外单位工作的已婚女教职工,必须交上当地计划生育管理证明方可办理一切调动手续。在未交证明前必须配合原单位进行进站普查。

二、避孕节育制度

1、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在产后四十天至三个月内(剖宫产在产后三个月至六个月内)应首选女方上宫内节育器的节育措施;已生育两个孩子的,在产后四十天至三个月内应首选夫妇一方结扎的绝育措施。以上证件及时交计生办,以便按时月报。

2、因病不宜采取上述节育措施的,应出具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证明,方可选择其他方式避孕并报学校计生办,学校再上报县计生部门。
3、无故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而避孕失败的,必须及时施行补救措施,手术费用自理。

4、无故愈期不落实节育措施的,予以经济处罚和校内通报批评教育,并且在职称评聘和所有评优树先活动中一票否决。

三、优待制度

1、已生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除特殊情况外,可在小孩出生三个月(剖宫产在产后六个月)内持放环证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领取《独生子女证》后,享受优惠待遇:从办证当月起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十元,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至小孩年满十四周岁止。

2、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教职工,在退休时按照属地政府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享受有关的优惠待遇。

3、对积极响应学校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教职工,在评优树先活动中优先考虑,对不支持学校计生工作的教职工,采取一票否决。

四、孕情调查制度

1、所有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在指定的时间内接受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定期普查。不在我校工作但计划生育已纳入我校管理的男教职工的配偶,进站的具体事宜由相关男教师负责通知(不再单独电话通知)。如有事不能在规定时间按时普查的需到校长室做出说明,并尽快找时间完成。如在普查中没有落实避孕措施,而又没有县计生服务站的证明导致不能销号的,自进站之日起一周内落实措施并自行销号。否则做出校内通报批评,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罚。

2、对不在我校工作计划生育也未纳入我校管理的男教职工的配偶,凡本年度内未提供女方计划生育管理证明的需在一周内将管理证明交计生办。否则按相关规定对男教职工作出处罚,并通报批评。

3、在我校工作而计划生育未正式纳入我校管理的女教职工,需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并跟随我校进站普查。

4、所有离婚育龄妇女信息城阳计生办一律不予消除,务必按时进站。

学校计生工作成绩的取得是在学校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精神,更需要各位教职工积极配合支持,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我校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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