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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学工作规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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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中小学教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制定《泰州市海陵区中小学教学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区中小学。执行本《规程》应列为学校目标管理、教师岗位责任制的基本内容,是评估学校和教师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的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由校长负总责。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和教导(务)主任,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学校、教研组、备课组应按学期制定教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包括:㈠情况分析,㈡学期教学工作目标和要求,㈢学期教学工作的主要内容、重点课改项目和特色建设,㈣具体课改措施。
第六条 学科教研组工作计划包括:㈠对上学期教学工作的简要分析,㈡教研活动内容和时间安排,㈢学科组科研课题和具体安排,㈣学科综合实践活动内容和安排。
第七条 备课组教学工作计划包括:㈠学生状况分析,㈡教学进度安排,㈢改进教学、提高质量的措施。
第三章 课程管理
第八条 学校应按照规定开设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重视活动和环境对学生的教育作用。
第九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开齐开足国家课程,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组织实施教学,按照规定开设地方课程,根据学校实际开设校本课程。
第十条 学校开设校本课程,应编写相应的教材,明确教学目标和要求。
第四章 常规管理
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应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进行课后辅导,认真评定学生学业成绩。
第十二条 教师应超前一周写好课时教案。每一课时教案应有教学目标、重点和难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过程、板书设计、教具或实验器材以及作业布置等,倡导制作课件、撰写教后记。
第十三条 学科备课组每周应不少于1课时进行集体备课。通过集体备课统一教学进度、教学目的要求、能力训练及作业内容、复习检测等,对教学的重点、难点进行分析,提出合适的教学方法。
第十四条 教师应严格按课表上课。准时上课、下课,不得私自调课、停课,上课时应关闭通讯工具,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课堂。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随意让学生停课。
第十五条 教师应适量布置课内外作业,及时逐条批改,注明批改日期和等第。
第十六条 教师要热心做好课后辅导工作,耐心解答学生问题。
第十七条 学校领导应按有关规定兼课,参加集体备课,指导教研组和备课组活动。校长、分管教学的校长和教导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学校领导应分工抓好一个年级组(教研组)。
第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成长记录袋,记录学生成长历程。
第十九条 学校应不断充实、更新教学设备,重视学校图书馆(室)和实验室的建设,图书、实验设备要充分利用。
第五章 教科研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应有业务学习制度,制定培养青年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名教师的方案,积极为教师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教师应有个人业务进修计划。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围绕提高教学质量,确定阶段性教科研课题,积极组织课题研究。
第二十二条 学科教研组每周教研活动时间不少于一课时。教师应每学期开设一节校级以上的研究课或观摩课,学校要对教师的研究课或观摩课作出评价。教师应积极撰写教学总结或教学论文,35周岁以下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其他教师听课不少于10节。
第六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师教学应切实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有效性。做到教学目标明确、教学内容科学正确、教学方法适当、练习精要有效,针对性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教师的教学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教学质量分析,每学期不少于两次。按学期召开学生和家长座谈会,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评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组织期中、期末检测,检测结束后,及时评讲试卷和进行质量分析。教师应采用多种方式,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学档案包括学生档案、教师教学业务档案、学校教学档案。教学档案管理人员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档案的保管、移交、查阅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生档案包括:学籍卡、健康登记卡、体质健康测试卡、成绩册、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奖惩情况、学籍变动记录等。
第二十八条 教师教学业务档案包括:基本情况、每学期所任课程与班级和节数、工作总结、论文、公开课教案、教学工作检查记录、进修计划、教学实绩、参加教科研情况、奖惩、考勤统计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学档案包括: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育教学工作文件、学校教学管理的各项规定、教师分工表和学校总课表、教学计划和总结、报表、检测题、检测统计和分析、评教评学记录、教学工作教科研工作专题总结及学生竞赛和获奖名单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修订稿)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今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可根据《规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海陵区教育局。


泰州市海陵区教育局
二○○九年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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