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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学年度考评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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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公正、客观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鼓励先进,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区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上岗教职工,考评结果作为教职工学年度的教育教学实绩考核,中高级教师职务履行考核,教职工高职低聘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和注重实绩原则;坚持自评和他评结合,过程和结果结合,定性和定量结合,平时和年度结合原则。
  第四条 学年度教育教学实绩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一般按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2%计。
  中高级教师职务履行情况:中级职称65分合格,70分良好,75分优秀。高级职称合格70分,良好75分,优秀80分。
  高职低聘采用按实赋分和末位淘汰制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考核优秀教师须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一)敬业爱生,师德高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二)乐意接受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团结合作精神好。
  (三)所任学科成绩良好:各年级各班平均分须在全区前四名,毕业班以中考成绩比较,初一初二以学年末成绩比较。当全区的初一初二成绩无法统计时,则以学校年级段成绩比较,各班学科成绩名次必须位于年级段中等以上。
  (四)校本教师培训每学期必须达到规定学分以上。
  第六条 教职工一学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高职低聘:
  (一)学年度实绩考核不称职;
  (二)中、高级教师职务履行考核不合格;
  (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包括违反市教育局“十条承诺”、违规家教等,受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行政处分的。
  (四)学年末考试所任学科班级均分与年级段均分差距10分以上的(以百分制计算)。
  (五)在工作职责范围内造成责任事故,且对学校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七条 劳动纪律中一学年迟到早退5次以上,每超过一次扣0.5分,以此累计;每学年病事假10个工作日以上,每超过一天每天扣0.5分,以此累计。住院(须出具区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减半累计。
  第八条 考评程序:本人赋分,年级段考核或主管部门审核,校考核组考评、投票表决,校长室批准。
  第九条 特殊情况由学校考核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评分细则(详见附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若遇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二月九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专任教师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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