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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5-09-1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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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在职党员的津贴,包括:省岗位津贴、市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出勤补贴、地区粮油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中的的党员,与在职党员、相同的津贴,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单独有的属福利性质的津贴,如护理费、特需费、交通费等,可不列入计算基数。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每月工资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6、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7、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9、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 0、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 1、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 2、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 3、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1、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每个党员应于当月2 0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后由党支部当月上缴上级党组织。

  2、党费由系统、局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基层党委统一收齐,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 0日前上缴银行党费专用帐户。

  3、党费上缴银行时,应填写三联单,直接到银行交款。然后将银行受理回单交上级党委组织部,开具收据存档。

  4、党支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基层党委每年检查、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并于翌年一月底前将情况报市直党工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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