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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5-11-2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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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发扬我校的优良传统,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严禁推、拉、打学生。

  二、严禁摔学生的学习用品,撕毁学生书本、作业等学习资料。

  三、严禁以站体罚学生。学生因违纪需站立提醒的不得超过五分钟,不得令其面壁而立或站在公共场所置之不理,请到办公室的,必须有老师在场教育。

  四、严禁把学生赶出课堂。个别学生因影响上课不得不请出课堂的,必须交代其他老师帮助教育,下课后必须及时妥善处理。严禁驱赶学生离校,学生到校上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责令其回家(个别因病需与家长取得联系后妥善处理)。

  五、严禁罚抄作业。学生作业出现差错原则上就错题或错误部分订正。为强化记忆要求订正的作业,错题量少的,最多不超过三遍,错题量多的,应酌情减少订正的题目和遍数。

  六、严禁封建家长式地训斥学生,不得使用歧视侮辱人格、威胁恐吓学生等教育忌语,批评学生严禁影射、株连家长。

  七、应按时让学生吃饭、活动、休息。中午一般不留学生个别辅导,确需留下个别教育的,时间不超过十五分钟,不得影响学生的吃饭。

  八、严禁以“留”体罚学生。静堂后应组织学生按时离校,确需留下个别教育辅导的必须有老师在场,但时间不宜过长,不得影响学生身体健康。

  九、严禁以停止考试或拒批作业惩罚学生。

  以上几条规定须认真执行,若违反其中一条者,以体罚、变相体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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