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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室工作守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2-10-2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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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热爱本职工作。心理咨询员应该热爱心理咨询工作,不断致力于专业实务、教学、服务与研究,以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

  2.建立合作关系。心理咨询员应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关系,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不得为满足个人的某种需要而牺牲当事人的利益。

  3.尊重对方权益。心理咨询员在进入咨询关系之前,如有必要,应向当事人说明自己的专业资格,以及咨询目的、技巧、程度上的规则及可能影响咨询关系的限制。

  4.履行保密原则。心理咨询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秘密的信息;在团体咨询前,对团体成员的自我暴露,必须事先设定守密标准。

  5.遵循测试要求。心理咨询员在进行心理测试之前,必须向当事人说明测试的内容和目的,并在测试结束后作出慎重的专业解释,测试结果必须保密。

  6.防止意外发生。心理咨询员在心理咨询中,如发现当事人有伤害自我、伤害他人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必须采取紧急措施。

  7.做到及时转介。心理咨询员只能接受其专业范围内的个案,如发现无法帮助当事人的,应作好转介建议。

  8.注重“助人自助”。心理咨询员在一切咨询活动中,应注意咨询关系有助于当事人的心理成长,尽量避免当事人对心理咨询员的过分依赖。

  9.参加专业培训。心理咨询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研讨,提高咨询水平,维护身心健康。

  10.开展正常服务。心理咨询员应按时到岗,坚持心理咨询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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