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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假的有关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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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如因病或因事需请假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一、范围及期限
  1、婚假:3天
  2、丧假:直系亲属因故死亡,可请丧假3天(不含往返时间)。
  3、产假:正常产假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假期含节假日),小产假7天。
  4、病假:因病不能上网,需持医生证明请假,请假期限视病情而定。
  5、事假:个人因私事确需请假,其请假期限依情况而定。
  二、审批权限
  1、一天以内(含一天),各处室主任审批。
  2、三天以内(含三天),经处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批。
  3、三天以上,经处室主任、分管副校长审核同意后报校长审批。
  4、行管领导请假,由校长审批。
  三、请假程序
  凡需请假者,先到相关处室领取请假单,自己填好后依据请假时间逐级报有关领导审批,再将请假单交办公室备查。完成上述手续后,方可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假毕应及时到办公室销假。超假而又未续假者,以旷工论处。
  四、其它规定
  1、不经请假同意,私自调课、调工,以旷工论处。
  2、产假期间,聘任人员及发档案工资和政策性补贴;其他人员只发基本生活费。
  3、请事假1天,扣发一天工资;请病假1天,扣发半天工资;无故旷工1天,扣除月工资100元;旷工2天,扣除当月总工资50%;旷工3天,扣除当月全部工资;旷工4天,作辞退处理。
  4、请假情况将作为学校对其续聘或解聘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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