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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行政公文处理若干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1-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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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学校行政公文是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学校工作,发布规章制度,请示回答问题,总结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也是学校文书档案的重要内容。为了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行政公文的分类:

  1、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2、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3、决定:安排学校重要活动和对师生员工的奖惩,用“决定”。

  4、决议:经各种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用“决议”。

  5、布告:公布师生员工普遍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6、公告: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7、通知:转发上级公文,要求各单位(部门)办理和要求师生员工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8、批复:答复校属各单位的请示事项,用“批复”。

  9、函:相互洽商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用“函”。

  10、会议纪要:传达会议决议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部门)共同遵守、执行,用“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一般由标题、文件编号、主送机关、正文、主题词、发送机关、发文日期、秘密等级部分组成。确定发文日期的原则是:凡会议通过的,以通过日期为准;领导签发的,以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的,以最后一个单位签发日期为准。

  第四条  学校行政文件,一般由校办公室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起草。行政各科(室)属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可以以科〔室)名义向校内或上级对口部门行文,但必须同时抄送(连同底稿)校办公室备查。各科(室)以学校名义向校内外发出的文件,要认真拟写文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由主办科室与其他科室会签)后,送交校办公室核稿,再由校办公室送交主管的校领导审批签发。请示问题要一事一文,一事一报;要批复的问题,要明确提出;向上级机关批准之前,不能同时下发。除特殊紧急直接交办以及多次请示上一级得不到解决的问题以外,一般不要越级,需要越级的,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对下级单位发出的重要文件,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但不得代替请示报告

  第五条  草拟公文必须严肃认真。文稿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符合学校实际情况,观点明确,人名、地名、数字、名称(全称)、引文都要准确,篇幅力求简短。公文草拟完毕,应加上《雷锋学校公文审批单》封面,并按规定填写。

  第六条 各级领导人审批公文要认真负责,主批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草拟公文和审批公文,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凡以“雷锋学校”名义发出的文件必须由校办公室归口,由校领导签发或根据校领导授权签发;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的文件应由校长亲自签发。

  第七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上级机关来往的行政公文,由校办公室负责批发、分发、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各科(室)对口部门的来往公文,由科(室)分管内务的同志负责收发、传递、分办,并按《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分类、立卷和归档。

  第八条 各科(室)向校领导的请示报告,应直接送校办公室处理,由校办公室根据情况分送有关校领导批示,并尽快答复。校办公室转交各科(室)办理的公文,有关部门应抓紧办理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事,科(室)应将结果直接答复来文单位,同时抄告校办公室。需要以学校名义批复的,主管部门应提出明确意见,代拟复文稿,连同原件送校办公室,由校办公室处理。

  第九条 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行政公文,统一由校办公室安排打印,各科(室)不得擅自或强行要求文印人员打印。各科(室)以本科(室)发出的行政公文,由各科(室)交付打印、缮写,但打印或缮写前要分别由校办公室或科(室)承办人检查文稿签发手续是否完备,字迹是否工整,标点是否准确,并交校办公室检查和填写打印申请单后,方能交付打印(缮写一般由各科(室)自己负责)。打印或缮写行政公文,必须严加校对,校对工作分别由校办公室或科(室)承办人负责。

  第十条 各科(室)应加强对办文工作的领导,注意提高承办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办文质量。校办公室对全校各科(室)行政公文的办理,负有指导、督促、催办、检查责任,每年应全面检查或及时抽查各科(室)公文处理情况,开展批评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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